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餘股)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黃林金鑾 (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2年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黃林金鑾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林金鑾於民國75年2月1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查無出入境紀錄與殯葬資料,其迄今生死不明,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業據提出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謄本、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依失蹤人黃林金鑾於75年2月1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計算至82年2月1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三、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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