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56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阡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劉明原 、林錦正、 鄭玉琪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阡裕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