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37號聲請人 王和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永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屏東縣○○鄉○○○段○○○○○○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
三、提出相對人楊永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