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46號聲請人 陳輝榮中榮洗衣器材商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並釋明「郵局已送達至工廠所在地,由當時守衛已代收,守衛室人員疏忽,弄丟了本信件,並未轉交鉅祥工廠處」等語,則聲請人已非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3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陳輝榮即中榮洗│合作金庫商業銀│105年8月31日│48,900元│AS0000000││││衣器材商行│行彰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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