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504號
原   告  林進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再傳廖萬年梁金波 之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
  體共有人)。
三、被繼承人梁金波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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