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國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國字第2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
林正疆 律師被告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蔡雲璽 律師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複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陽文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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