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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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47號聲請人 陳叔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麗妃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陳明除票載金額新台幣150,000元本票外,其餘4紙本票之發票日。
二、除票載金額新台幣150,000元本票外,其餘4紙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分別釋明提示日(票據號碼CHNo627328本票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其到期日視為無記載,應補正提示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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