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盛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佩芬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本院102年度婚字第1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應徵得上訴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家事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