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92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煌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180元,惟查本件原告代位被告陳正煌請
求分割遺產,應以被告分割遺產所得利益計算訴訟標的,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69,7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7,27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180元,尚欠新台幣2,09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庭補正繳納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