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滕一英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巷○弄○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578號與被上訴人 岳元珍 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共
計為2,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
1項但書、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