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滕一英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巷○弄○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578號與被上訴人 岳元珍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7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共
計為2,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
1項但書、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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