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