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039號
原 告 桃園廿一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仲麟
被 告 許淳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9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