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巷○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粘炳煌 住新北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粘舜權 律師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一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5,7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