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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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405號
法定代理人丙○○
訴訟代理人甲○○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惟本件訴訟並未以起訴時,共有物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不動產異動索引、地籍圖謄本,並以地籍圖謄本陳明系爭土地占有使用情形、四周交通狀況及提出現場照片供參。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已死亡者,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如以辦理繼承登記,亦請追加該謄本上之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檢附正確之起訴狀正本及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添具繕本;如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輔肋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