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小字第334號

原告 林哲修

被告 余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並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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