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簡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288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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