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4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永祿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690元,應繳裁
   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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