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12號
原   告  吳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茂榮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及提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
文。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其書狀與首揭條文
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限
期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蕭元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