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212號
原 告 施為元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陳紀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212號
原 告 施為元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