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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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三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毛重0.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聲請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一公克(空包裝重0.一八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三一五二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為查獲之毒品,係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林慧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