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十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死亡,此有雲林縣古坑鄉戶政事務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雲古戶第一О一八號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婉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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