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前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十七日判決(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五月十日又犯竊盜罪,經本院北港簡易庭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一0六號號),並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審核受刑人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康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興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