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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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繼崴 選任辯護人 吳冠逸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9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3321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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