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金上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8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宗祺選任辯護人蕭棋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宗祺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9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宗祺前經本院認為違反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為保全審判程序之進行,而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裁定羈押在案,,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8年9月2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經本院以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重刑,且被告之前曾有通緝紀錄在案,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其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於被告雖表示希望回去探視母親照顧母親,請求停止羈押云云,經查被告所稱家庭狀況,核與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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