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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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軍訴字第6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錫賓
梁世聰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錫賓、梁世聰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劉子健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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