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6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二一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二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宮圓企業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高│00000000│壹萬玖仟玖佰伍拾│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CZ八五二五七四││││公司│雄分行││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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