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729號上訴人百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上訴人唐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陳財旺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