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047號上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15號,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