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六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
更正犯罪事實如下:甲○○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縮刑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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