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41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873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係非訟事件,此觀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即明。又依非訟事件法規定,非訟事件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亦有最高法院66年台抗字第248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0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於本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36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即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101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後,復為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0號再審之聲請,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9號),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經原確定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有各該裁定可按。原確定裁定既為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再審之訴訟救助再審裁定,性質仍屬非訟事件,揆諸首揭說明,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於法無據。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詹文馨法官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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