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3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楊樹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受刑人並非有權聲請之人,是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楊樹昆自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倘聲請人認有需要定其應執行之刑,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