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86號原告 宋順保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被告 李淑珍 被告 董振茂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0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迄於101年8月6日始起訴,且本案內容涉及損害賠償額之計算,內容確屬繁雜,是本件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