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應補充更正為「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前揭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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