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因93年度訴字第49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答辯狀所載。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等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林淑婷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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