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9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981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李如益 債務人全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泰 債務人 蔡盡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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