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 分院100年上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87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東 平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嘉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63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91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 陳東平 前自民國(下同)93年間起居住在臺中市○區○○○路○○○號18樓之6,係 鄉林 麗池 社區之住戶,因而於94、95年間結識同為社區住戶之 陳昌隆 、呂 淇彬詹志英 等人。詎陳東平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先於94、95年間向 呂淇彬 、陳昌隆及詹志英佯稱其為陸軍中將,現職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安局) 衡山 指揮所指揮官云云,進而自95年6月16日起,分別向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捏造其須補回特支費、或表示因特支費無法動用,農曆春節須資金犒賞指揮所部屬、其罹患嚴重腎結石開刀,須自費特效藥、欲以包機方式自大陸搭載其母返台安寧、須前往美國處理海外帳戶,將買賣軍火之傭金取回、同學 高陞 欲饋贈禮品、透過海岸巡防署(下稱 海巡署 )合夥投資生意,需追加投資金額...不等之事由,以此方式各接續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向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施用詐術,致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均陷於錯誤,誤以為陳東平確為國安局衡山指揮所指揮官,具有相當之社會、身分地位及償債能力,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筆款項及財物予陳東平(各次詐騙時間、地點、金額、手法分別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嗣於98年3、4月間,因媒體報導國安局衡山指揮所指揮官喝花酒案件,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等人發現該報導所載國安局衡山指揮所指揮官並非陳東平,察覺有異,經互相查詢後,始知受騙。
二、案經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亦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等所製作之借款明細,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業經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見原審卷第27頁背面、本院卷第65頁背面),且其等於警詢中之陳述,與其等於原審審理中之陳述,經核並無不符之處,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定之傳聞法則例外之適用。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證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之警詢證述,及其等所製作之借款明細,應不得作為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以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已主張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獲詰問的機會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案證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 李如慈彭兆炎徐瑞霖 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證述,被告並未釋明前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其立法理由乃在擔保該證言或鑑定意見,係據實陳述或公正誠實之可信性,故未依法具結者,依證據絕對排除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而不得作為證據,自不得因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之同意,逕認該未經具結之證言或鑑定意見,亦得作為證據,此於適用同法條(第159條之5)第2項所定「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之情形者,亦應受上揭第158條之3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3277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被害人、告訴人均係被告以外之人,其在偵查、審理中所為被害經過之陳述,仍應居於證人之地位,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供述之信用性與憑信性。倘未行具結,按諸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30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證人 吳玲芬 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見偵字卷第12至14頁、第121至122頁、第202至203頁),均未踐行具結程序,參照上開說明,其於檢察官訊問時關於被告各項行為之證述,自無證據能力。
四、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而私人之錄音、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6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告訴人呂淇彬所錄得其與被告陳東平交談經過之錄音,該錄音光碟及譯文係由通訊之一方所錄製,且係告訴人呂淇彬為蒐證之目的所為,並非不法,依前揭說明,自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五、再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判決其餘後述引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已於本院調查證據程序及審理期日提示並告以要旨後,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知悉該等證據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
六、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東平對於其前曾居住在臺中市○區○○○路○○○號之鄉 林麗 池社區,而結識同社區之告訴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等人,並曾向告訴人陳昌隆、呂淇彬及詹志英借款等情,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其並未向告訴人等人陳稱其係國安局衡山指揮所中將指揮官,也沒有說要投資,而是向告訴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借款,且其已清償部分借款,一開始都有借有還,目前僅積欠陳昌隆部分不到新臺幣(下同)170萬元、詹志英部分不到900萬元,呂淇彬部分約350萬元,其並無詐欺行為云云。辯護人則辯護以:依照告訴人3人之學經、歷,被告長期借款而未歸還,告訴人卻一再借款、投資,且被告是否為國安局衡山指揮所中將指揮官極易查證,告訴人等人所述顯與常情不符,本案純屬民事借貸糾紛等語。
二、經查: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
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指訴綦詳(見偵字卷第9至13頁、第101至108頁、第201至204頁、原審卷第82至97頁、第122至128頁),並經證人即帳戶提供人許 秉順 於警詢時(見警卷第11至14頁)、證人即鄉林麗池社區住戶李如慈於偵查中(見偵字卷第138至139頁)、證人即鄉林麗池社區櫃檯 張淑雅 於偵查中中(見偵字卷第187至188頁)、證人即鄉林麗池社區經理彭兆炎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見偵字卷第189頁、原審卷第119至122頁)證述明確,復有告訴人呂淇彬提出之彰化銀行存摺影本(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錩盟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呂淇彬〉、花旗財富管理銀行綜合月結單、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活期存款存摺影本(帳號:
00000000000號,戶名: 林麗玉 )、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麗玉)(見偵字卷第40至64頁)、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存款人:呂淇彬)2紙(見警卷第62頁)、告訴人陳昌隆提出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匯款人:陳昌隆)7紙、陽信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戶名:陳昌隆)、陽信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戶名: 林宛蒂 )(見警卷第59至61頁、偵字卷第144至153頁)、告訴人詹志英提出之台新銀行台中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帳號:
00000000000000,戶名:詹志英)、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戶名:詹志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帳號:
00000000000,戶名:詹志英)、彰化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詹志英)、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帳號:
00000000000,戶名:詹志英)、台新銀行台中分行綜合存款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詹明偉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戶名:詹明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戶名:詹明偉)、彰化銀行北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詹明偉)、借款憑證2紙、台北富邦銀行存摺類存款存入存根73紙、自動櫃員機收據10紙(見他字卷第13至64頁、警卷第64至79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98年12月2日合金營櫃字第0983107304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 許秉順 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98年11月26日北富銀城中字第21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東平自95年5月1日起之帳戶往來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卷第158至161頁、第163至184頁)、被告陳東平與告訴人呂淇彬於98年5月22日之電話錄音譯文(見偵字卷第75至78頁)、芳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勤務報告書、鄉林麗池俱樂部工作日誌、鄉林麗池俱樂部班秘書事務日誌、服務日誌(見偵字卷第126至133頁)等件在卷可稽,且有錄音光碟1片附卷足憑。
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呂淇彬先後證述如下:
①於98年8月24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你在警局所講實在?
)實在。(被告陳東平為何跟你借錢?)因為他所有積蓄被他小舅子騙光,他小舅子在大陸做電鍍生意。...這些都是他講的,而且他說特支費要回補」等語(見偵字卷第11頁)。
②於98年10月15日檢察官偵查中證述:「(陳東平、吳玲芬有
無向你借錢?)陳東平有,是由96年8月份開始直到98年3月份都有借款,共借款956萬台幣及5000元美金。(陳東平跟你借款的原因為何?)95年5月份我第1次跟他在社區認識,陳東平跟我說他是陸官41期畢業是衡山指揮所指揮官,是中將,之後一直到95年8月後我們就一起在社區擔任委員,96年8月份時他說他的特支費必須要回補,說他的財務官說要回補40萬元,並承諾9月28日國防部會撥款項就可以還我錢了,之後又在9月28日陸續以特支費為源由向我陸續借款,我都有借他錢。(陳東平除了用特別費跟你借款之外還有無其他原因跟你借款?)另外有用他生病要開刀的原因向我借款,或是他母親在大陸病危要辦喪葬費用,他二哥猝死,還有小孩註冊費另外還有他之前在海外派駐時的軍火買賣的款項,要匯回台灣有請律師幫他處理,但需要手續費陸續跟我借款。(陳東平用上開原因跟你借款是否都是因為他的特支費被卡住所以需要上開的款項才跟你借款?)是。他說他之前很有錢,之後從海外派駐回來不知道特支費還要回補,所以錢都被特支費卡住才沒錢。(你如何將錢給陳東平?)現金,另外2次是匯到許秉順合作金庫帳戶內。(你有無問陳東平為何他要借的款項為何要匯到許秉順帳戶?)陳東平說許秉順是他的財務官。(這是否你提出就是陳東平跟你借款的明細?)是。(所以你由96/8/17到98/3/23共借款956萬元及美金5000元給陳東平?)是。(你借款5000元美金給陳東平理由為何?)陳東平說他要去美國新加坡處理他的佣金問題需要費用處理,我才借他美金,另有1次是他跟我借款6萬元好像說要去當鋪處理事情,但我因為現金不夠我才以美金借他。(你從何時開始跟陳東平催討款項?)從借款給他的過程中陸續跟他催款,陳東平也承諾說會快還我,其間陳東平還出示他的大來白金卡給我看,並說他中將的退休金約2千萬軍人保險有1200萬,另外北屯也有房子,他太太吳玲芬家產很多,但說他太太有憂鬱症借款的事情不敢給他太太知道。(既然你有跟陳東平催討款項他未歸還你,為何你之後還願意再借他款項?)他用特支費要回補為由,說他軍人一世英名,不能毀在這裡,也有說到退休金的事情,且他的小孩跟我小孩是同學,且他是將軍的身份,他說這些特別費撥下來馬上可以還我錢,所以我覺得他的身份我沒有懷疑且他有償還能力。...(你何時知道陳東平不是國安局衡山指揮所中將?)98年4月9日時聯合報紙有報導衡山指揮所指揮官的事情,才(知)陳東平不是衡山指揮所的指揮官,我太太才拿陳東平跟我借款明細去找吳玲芬。(你在借款給陳東平之前有無透過任何管道去詢問或調查陳東平是否是衡山指揮所中將這件事?)一般老百姓不敢調查,他說他妹妹是法官,並說國安系統要監聽太簡單,我有上網去搜尋但沒查到任何有關陳東平的事情。」等語(見偵字卷第103至105頁)。
③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認識陳東平與吳玲芬?)認識。
(怎麼認識陳東平?)他是我們社區的鄰居,95年我擔任社區主任委員時認識他。(你擔任主任委員時認識陳東平,當時陳東平如何介紹他的身分?)我第1次是經由前1屆委員介紹的,介紹他是陸軍官校第41期,他當時是社區的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他說他是現役中將,社區的每個人都叫他陳將軍。(陳東平說是任何職?)國安局衡山指揮所中將指揮官。(陳東平有無跟你借錢?)有的。(陳東平跟你借錢的時間、地點、金額、手法,是否如附表一所示?)附表一所載是正確的。(96年8月17日50萬元如何借?)我們認識的1年多他並沒有借錢,我們擔任委員間這段時間他並沒有借錢,平常泡茶時,他都講述他在軍中指揮所的工作內容,及特支費問題,讓我們對他的身分深信不疑,他特別提到特支費的問題,說他從國外調回臺灣任職,也不了解前任指揮官是怎麼做,處理特支費的問題,他是受無妄之災,沒有辦法補回特支費,一直到96年8月13日時陳東平打電話給我要跟我借錢,請我幫他忙,他有缺口20幾萬元,28日要還給我,並要我幫他保守秘密,我在8月13日就提款40萬元給他,8月14日我有提現金10萬元給他。(剛才這兩筆錢是從林麗玉的彰化銀行帳戶領取?)是的,林麗玉是我太太。(96年9月1日陳東平又跟你借50萬元,也是以特支費要回補的問題向你借款?)是的。(這筆錢是否從你所經營的錩盟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提款出來?)是的。(陳東平跟你借錢時,提款帳戶有哪些?)我太太彰化銀行戶頭及錩盟公司彰化銀行戶頭、花旗銀行及二信的戶頭。(花旗是何人的戶頭?)我個人的戶頭。(二信是何人的戶頭?)我太太林麗玉的戶頭。(陳東平跟你借款你都是提現金給他?)幾乎都是現金,只有最後兩筆才是匯入許秉順的戶頭。(98年8月23日你是否匯款9萬元進入許秉順帳戶?)是的。(你分幾次匯款?)匯給許秉順總共匯兩次,1次9萬元,1次6萬元。(時間分別為何?以何帳戶匯款?)98年3月23日我以花旗銀行帳戶提現,到合作金庫匯款9萬元,97年12月30日匯款6萬元,從基隆二信帳戶提領現金,我提領現金到合作金庫匯款給他。(97年12月30日這筆陳東平是如何告訴他需要負擔喪葬費用?)因為特支費的問題造成陳東平的經濟短缺,陳東平二哥本來在航空擔任機員後來猝死,他需要分擔喪葬費。(兩筆款項為何匯款到許秉順帳戶?)陳東平說許秉順是陳東平的財務官,也算是幕僚長,所以他二哥的喪葬費用匯款到許秉順的帳戶內,陳東平說他在回臺灣擔任國安局衡山指揮所中將指揮官之前,他是在美擔任駐美特派員,台灣的海外情報工作都有軍火買賣的傭金,但是因為稅務問題不能曝光,因為債務關係,因為我們知道陳東平在社區積欠4000多萬元,他說他海外很多錢不能曝光,他要請理律事務所的宋律師幫他開戶頭,幫他把錢轉匯來需要這些費用。(被告跟你以特支費名目向你借款,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的哪幾個項目?)編號1、2、3、4、5、6、7、9、10、11、12、16、19、20、21、22、27,這些都是以特支費名義向我借錢。(第1次96年8月17日你陸續借他50萬元,之後陳東平說96年9月28日要還你錢,為何陳東平沒有還你錢,還以同樣名義向你借錢,你還借錢給他?)因為2、3年來我們對他身分深信不疑,9月28日時他說國防部那筆錢快下來了,我也接受他這樣的說法,這段期間陳東平也一再提到他軍中他中將退休下來退休金有1800萬,軍人保險1200多萬,甚至說他太太、小孩都住在這裡騙了我們,他將來如何做人,因為我們相信他所以一直借錢給他。(96年10月15日借他100萬元,從你彰化銀行的帳戶提出,陳東平如何陳述?)他總共以腎臟開刀為名說了有2次,進出三總很多次,他還曾經把他左後腰的傷口給我們看,證明他是有開刀,他說因為軍人保險部分很多特效藥沒有給付,即使他是將軍也是不給付,進出醫院這麼多次,他不希望他太太知道,怕她擔心。(這100萬元是從錩盟公司彰化銀行帳戶,分兩筆96年10月12日40萬元、96年10月15日60萬元提現金交給被告?)是的,都以現金交付。(陳東平以腎結石向你借款是否還有附表一編號19的97年3月29日?)是的。(請你將該筆借款的前後來龍去脈說明?)如剛剛所述,陳東平說他之前派駐海外,是國安局海外特派員,所以有軍火買賣傭金,都是放在海外戶頭有新加坡盤古銀行,他親自過去新加坡處理這些款項,將這些款項匯回臺灣,問我有沒有美金,他知道我常常因為業務需要常飛美國、大陸,所以他問我有沒有美金,他就跟我借了2500元美金。(陳東平因腎結石開刀30萬元如何陳述?)跟上面的一樣,他開完刀出院說他還沒有開完還要進第2次手術,還需要一些自付額費用,負擔軍人保險沒有給付的費用及特效藥的費用。(一樣以住院向你借款是97年5月19日,你從彰化銀行提款20萬元給他?)是的。(陳東平也是說他住院需要自付部分?)是,他有動手術,他也讓我們看,我們還替他在西藥房買消炎藥,也是以這樣的理由讓我們借他一些醫療費用。(97年2月5日你是否借陳東平30萬元?)是的。(這次借款理由?)因為特支費是國防部當時在查這個問題,他身為指揮官不敢動特支費,年節他需要犒賞官兵,所以他向我們借錢作為犒賞官兵之用。(你們社區在何處?)忠明南路122號。(陳東平平常上班時間固定?)95年他搬進社區以來,他大部分是星期五或星期六回來,星期一離開,到後來回來時,他都會打電話給我們3人之一到高鐵接他,星期一再請人送他到高鐵。我們3人是我、陳昌隆、詹志英。(你有看過陳東平的駕駛兵?)之前有看過,他回社區時都坐賓士車,他說駕駛是他的隨扈,後來我們查過那台車是租賃車,陳東平的解釋是現在國防部的車都是外包的租賃車。(你有無看過陳東平坐過軍用車?)沒有。(陳東平坐過幾次賓士車讓你們看過?)非常多次,在我們還沒有去接他之前,他回社區幾乎都是賓士車接送。(你跟陳昌隆、詹志英有無試著調查陳東平的身家背景?)98年3月份之前,我們3人彼此都不知道陳東平有跟對方借錢,陳東平跟我借錢時也跟我說謝謝我借他錢,這個社區裡面只有跟我借,他怕他太太知道他的錢被他小舅子騙光了,他太太會瘋掉、會跳樓,我們為了保護他的家庭,所以沒有說。我們也試著調查他的身分,他說他有4個名字。我們對他身分的瞭解僅止於他所提到的軍方的人名,比如軍校41期楊 國強楊天嘯 、吳 達澎 等人,我們一般泡茶聊天,他手機響起他會叫對方名字國強、達澎之類的,讓我們相信他所認識的都是現任的高階官員。(97年2月18日你從花旗提款10萬元給他,他以何理由向你借?)陳東平說他的駕駛兵父親在新竹過世他要去弔唁,他需要10萬元要包給他的駕駛兵。(97年2月25日他跟你借30萬元,以何理由借錢?)陳東平說他母親一直都在大陸,在大陸病重,在97年他曾經以現任將軍的身分到廈門看他病危的母親,他想接回他母親回臺灣安寧,需要包機,需要兄弟姊妹3人出資將母親接回臺灣。(在97年3月8日分別借15萬元、美金1千元借款理由?)處理他放在國外的軍火傭金,要把他匯回臺灣費用。(97年3月15日陳東平向你借款40萬元理由為何?)特支費國防部還是沒有通過,所以特支費他還需要回補,當時三總的副院長 俞大雄 要升官調榮總當院長,陳東平在三總開刀期間俞大雄給他很多幫忙,他要送禮給俞大雄,他說要送筆電給俞大雄,請那些軍醫們吃飯,他在指揮部的時候這些軍醫常常有事找他幫忙,會送禮給他,所以他要回請,他為官清廉,沒有辦法應付這些送往迎來的禮數,這1次他希望送筆電給幫過的軍醫們。(97年8月1日他跟你借18萬元理由?)他母親包機回台之後,他母親病危需要費用,甚至過世也需要費用,兄弟之間須分擔喪葬費用,事發後查證他母親根本沒有死。在大陸有1個他從未見過的小媽,人也好好的,他大哥是病逝,但他二哥也沒有死。(97年11月22日借2萬元及美金1500元理由?)他說他為了特支費,整個財務吃緊,他把國家給他一些百萬名錶拿去當舖典當,這些錶都是有紀念價值希望贖回,他還出示當票給我看,當票的簽名人就是許秉順。(他要以贖回典當品的名義向你借款是否還有97年12月8日的8萬元?)是的。...(證人你的學經歷?)大學畢業,現為公司負責人。(你相信腎結石住院需要付款100多萬元?)當時我相信陳東平。(你借款給他除了兩筆匯款,其他都是交現金,當場有無證人或借據?)沒有證人,也沒有借據。(有無約定利息?)沒有。(你的紀錄看起來是從96年借款到98年?總共借款多少?)是的,總共956萬元還有美金5千元。(有無還過你錢?)沒有還過半毛錢。(沒有還過你半毛錢你為何一而再,再而三借他錢?)因為相信他的身分,而且他一直強調他軍人保險金1200多萬,退休金1800萬元,他在借錢時,還一直拿他母親發誓,我們認為他有能力還錢。(陳東平說他母親過世,依你們當時的交情,沒有訃文,也沒有參加公祭,你們也相信?)因為當時正值10月國家慶典, 馬英九 剛上任,國家慶典,所以必須配合馬英九的行程,且他父親以前是中將,在五指山公墓有保留雙穴,他母親過世後直接安葬在那邊,所以他們兄弟商量後一切從簡,而且以他身分,他也不可能發訃文給我們。(借錢這段期間你有無看過陳東平穿著軍裝或有穿著軍服的人來找他?)他沒有,他說依國防部約定只要離營就不可以穿著軍裝。我岳母過世時,他說軍裝已經帶好了,要到高雄來上香,後來我告訴他不用來了,他就沒有來。(有無看過穿軍裝的人來找他?)沒有看過。(你借款時,有無試圖查過陳東平的身分是否為國安局衡山指揮所中將指揮官?)有的,借錢的時候有上網去查但查不到,我是上雅虎查陳東平的名字,我太太也曾打電話到陸軍去查。在98年5月請 黃義交蔡明憲 去查詢,因為陳東平說在高鐵曾經遇過黃義交,後來黃義交說見過陳東平,陳東平自稱將軍,我們問黃義交說陳東平說過黃義交曾經幫他提酒,黃義交說根本沒有這一回事,之後我們再去蔡明憲那邊,蔡明憲說根本沒有這個人。(依你所述你借錢時就查詢,為何你還相信陳東平是國安局衡山指揮所中將指揮官?)因為他有4個化名,當然查不到。(你說借錢時沒有借據,每次借錢時,你有無作紀錄?)每次借錢都有作紀錄,因為公司提款要做帳,我們不管私人或公司帳,只要有大筆提款都會紀錄,我會在存摺上記載18E陳或18E就是提領給陳東平。(起訴書附表一借款的借款理由是當時就做紀錄或事後回想?)大部分都是當時作紀錄,存摺上是寫18E。第4次借款開始我晚上回家會在電腦上做紀錄,紀錄錢在何處,什麼原因交給陳東平。(陳東平每次跟你借錢,你都有告訴你太太?)2萬、3萬小錢我沒有告訴我太太,因為我太太很生氣,小錢是我瞞著我太太以提款卡提款給陳東平,但彰銀、林麗玉、花旗戶頭都是我叫我太太經手提款的,二信是股票戶頭是我以提款卡提領的。(你何時知道陳東平還有跟別人借錢?)98年3月份。因催太多次沒有還,我才開始問陳昌隆、詹志英,本來大家都講好要幫他忙,不要講出來,所以他們才沒有講。...(你剛才所謂的電腦資料,偵查中有無提出?)有的。就是98年7月31日補充狀所提的告證一,呂淇彬提領現金明細表。(表格如何製作?)EXCEL製作的。(林麗玉彰化銀行存摺明細,其中97年4月3日、97年4月17日的明細,上有記載18E支出20萬元,後來存入10萬元,又支出200030元上記載18E借10萬元,存摺下方又記載還字,是指何意思?)還字,有些錢是我太太私人的錢,是我要求這筆錢先從我太太戶頭領出,但是我會從公司匯錢到她帳戶還她,因為我們家的財務都是太太在掌管,所以我會從公司匯錢到我太太帳戶,還我太太,算是我私人借給陳東平。所以還是指我還給我太太10萬元,不是陳東平還10萬元。(18E借10萬元的記載是被告借款的錢?)是的。(為何在你所製作的提領現金明細表中,沒有記載這1筆?)就是97年4月19日的該筆10萬元,因為陳東平都會事先跟我說借款,我也會事先提領後才交給他。(為何該明細表是記載該筆借款是4月12日調,由你岳母喪葬費中撥10萬元?)調是指從我岳母的喪葬費內先調出來用的。(就你提領現金明細表所載,交款時間與提款日期會相隔幾天,何原因?)因為陳東平會前1天或1星期不等告訴我要借錢,他會說大約的數目,然後叫我湊個整數給他,等他回來才給他,所以提款時間會與交款時間不同。(從你提領現金明細表所載,同1天的交款日期,為什麼提款日期會分好多天?)因為陳東平會前兩天打電話說缺多少錢,過兩天又打電話過來說缺多少錢,所以我是分次提領。(從你所提出存摺明細,看得出來有時是提領一定金額但是沒交那麼多金額給被告的情形,是怎麼回事?)例如我借給被告30萬元,但是會多提領1萬元作為家用,所以會有提領31萬元的情形。(你剛才說在存摺的明細都會記載18E表示是提款給被告,為何在基隆二信的林麗玉帳戶的提款沒有記載?)因為二信的都是小金額,而且提款卡在我身上。花旗是我個人名義的帳戶,是無摺提款。(你所提基隆二信存摺明細,以螢光筆畫出的是提款給被告,在98年3月6日有兩筆,1筆2萬,1筆1萬元,本來有以螢光筆畫出,為何後來劃掉,也沒有列在提領的表上?)這兩筆不是,我是以提領明細表核對後劃出來,當時劃得太快,後來核對後發現沒有這兩筆,所以才劃掉。(你所述被告向你借款的憑據,除了你所製作的提領明細表、存摺明細外,有無其他資料?)其他沒有。...(你每次借款給被告的金額,會造成你經濟上的負擔?)有壓力,但不至於很吃緊。有要還房貸的錢還是先借給陳東平。(既然有壓力,借到一定款項之後,累積下來頂多1年,為何還一直繼續借款?)我們有試著去查,但他一直說他海外有錢,我們希望他能匯回還我們,我們想如果那時候不再借他的話,他一世英明都沒有,我們借他的錢可能都拿不回來,所以一直借錢給他希望他脫困,能夠儘快還錢給我們。(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根據上面理由是被告向你陳述腎結石開刀需要30萬元的費用,為何後來又借他50萬元?)這個50萬元,他所說的自費特效藥,還有海外資金須要匯回來,他委託理律事務所的人要先收費用,所以叫我湊個整數50萬元給他。...(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你剛剛說被告跟你借錢要贖回當舖的名錶,但依據你所製作的提領現金明細表,這筆是要繳付當舖的利息,究竟哪一種才是正確的?)應該是繳付當舖的利息。」等語(見原審卷第82至91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陳昌隆先後證述如下:
①於98年8月24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你在警局所講實在?
)實在。(陳東平是不是高官跟你願不願意借他錢有何關係?)依陳東平的表現我覺得他是正氣凜然,為國為公的人,他有困難我就幫他。(有沒有考慮到陳東平有可能沒辦還你錢?)沒有考慮。但他說他回補特別費800多萬,我就借他錢。
(為何沒考慮陳東平的還款能力?)陳東平是中將有退休金,而且是高官,注視名節,他不可能汙我這200多萬。(你總共借陳東平多少?)242萬多」等語(見偵字卷第12頁)。
②於98年10月15日檢察官偵查中證述:「(你是否認識被告陳
東平、許秉順、吳玲芬?)除了許秉順我不認識外其他的我認識,是在94年底在社區辦的聖誕節晚會上認識的。(陳東平、吳玲芬與你一樣都是社區的住戶?)是。(你由何時開始跟陳東平、吳玲芬有金錢方面往來?)96年初時在社區 居逸 軒,該地是社區泡茶地點,陳東平他跟我說他是國安局衡山所的中將指揮官,指揮官的事情是在認識他時他這樣跟我說的,且社區裡面的人都稱呼他陳將軍,95年時我與他都是社區第8屆委員,所以常接觸,討論社區的事情,並會聊一些國家大事,並有跟我說國務機要費、特別費的事情,又說馬英九特別費起訴的問題,同時跟我說他很煩惱他有800多萬的特別費要強制回補,不然會丟官,直到96年初,陳東平開口跟我借款140萬,要我先借他前去回補,並約定1個月歸還,但1個月之後他沒有歸還,但這1個月之內他又跟我說他的會計師跟他說他有一些款項需回補,又要繼續跟我借錢,還錢的時間一延再延,說要等到他的特支費款項發還才能還我錢,就這樣陸續的跟我借款。(陳東平除了用特別費跟你借款之外還有無其他原因跟你借款?)大部分都用特別費跟我借款,也有用他母親生病過世、小孩註冊或買機車、及他自己生病開刀的原因,說他的錢都被特別費卡住,沒有錢去處理所以跟我借款要去處理母親及小孩的事情。(你如何將錢給陳東平?)在車上或社區交付現金,另外有用匯款的7次是匯到陳東平台北富邦邦銀行帳戶內。(這是否你提出有28筆你借款給陳東平?)是。(這28筆借款有哪一些是他用特別費跟你借款?哪幾筆是用他母親生病住院過世的費用跟你借款?你是否能區分陳東平當初跟你借款的理由?)12/16標號11人民幣部分就是他母親在大陸病危需要人民幣我才借他的,編號13,是他母親過世的喪葬費我借款給他10萬元,最後1筆編號28的款項他說他在國外有1筆資金,要匯回台灣但必須經由洗錢管道才能回來,這20萬是洗錢經手費用,才跟我借款20萬,並說之前跟我借的款項在半個月內都可以歸還。
(所以你由96/6/9到97/7/10共借款28次242萬5255元給陳東平?)是。編號2是他說他要開刀需要送給三軍總醫院的醫生要我幫他代墊買1台電腦送給醫生的費用28000元、編號3是他同學要升上將請我幫他代墊金額買1台電腦、編號6是他在衡山指揮所內開會需要1台小筆電也是請我代墊款項,我都是將買好的電腦檢附發票給陳東平。(你有將當初買電腦的標號廠牌記下?)第1台、第2台都是HP的,第3台是華碩的小筆電EPC。(你從何時開始跟陳東平催討款項?)從第1筆就是96/6/9之後過1個月他沒如期歸還我款項我就跟他催討了。(既然96年7月後你有跟陳東平催討款項他未歸還你,為何你之後還願意再借他款項?)當時陳東平說因為國防部長有換人政局不穩定,所以他的特別費無法發還給他暫時無法還錢給我,並說只要穩定了可以隨時還我錢。另陳東平在我們心目中是將軍的身份,他說這些特別費無法撥下來頂多他退休有1、2千萬的退休金可以拿,且他說他太太娘家很有錢,所以我覺得他的身份我沒有懷疑且他有償還能力。(既然他說他太太很有錢為何陳東平不直接跟他太太借就好了卻要向你借款?)我有跟他說過這件事,但陳東平說他的妻舅生意失敗,向他調現,陳東平將款項都借他了所以他才沒錢去補那些特別費,並說他的這些事情不能讓他太太知道。(陳東平的太太吳玲芬有無跟你借過款項?)沒有。因為陳東平說他太太有憂鬱症如果讓他知道她會跳樓。(你知道陳東平跟你借的款項用到何處?)實際上怎樣不知道,但他說他回補特支費。(你何時知道陳東平不是國安局衡山指揮所中將?)98年3月份時報紙有報導衡山指揮所指揮官喝花酒的事情,才發現報紙上報導的跟陳東平是不一樣的,我才去詢問呂淇彬才知道我們都是受害人。(你有無透過任何管道去詢問或調查陳東平是否是衡山指揮所中將這件事?)沒有。我們社區的人都深信不疑他就是中將是衡山指揮所的指揮官。」等語(見偵字卷第100至108頁)。
③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你何時認識陳東平?)在94年底
社區辦聖誕活動時認識。(陳東平告訴你他做什麼?)住戶告訴我陳東平的太太是將軍夫人,我就詢問吳玲芬是什麼將軍,她說他先生是國安局衡山指揮所中將指揮官。(當時還不認識陳東平?)不認識,但有聽住戶講陳東平是國安局衡山指揮所中將指揮官。(何時認識陳東平?)差不多95年度擔任社區委員才認識陳將軍,當時我不知道他叫陳東平,只知道他是陳將軍,同時他也擔任本屆的行政委員。(起訴書附表二上陳東平向你借錢時間、地點、理由、金額都正確?)97年6月9日該次借款是借款5萬元,起訴書記載20萬元是錯誤的,其他都正確。(被告於96年6月9日是否向你借140萬元?理由為何?)是的,陳東平說馬英九的特別費被起訴,他身為國安局衡山指揮所中將指揮官主管職必需回補他的特別費。(陳東平在附表二編號7、9是否以同樣理由借錢?)是的。
都是以特支費。(陳東平在96年6月9日借款140萬元,承諾何時還你?)下個月。(為什麼陳東平之後沒有還你,你還陸續借他錢?)因為他說他的錢都被他太太的弟弟借走了,所以他沒有錢去回補特支費,如果沒有回補的話,他就沒有辦法任職,必需要退休,他希望我先幫他借錢給他,他回補完會發還特支費,他會一併還給我,所以才會1次又1次的借錢給他。(你陳述於96年6月5日從陽信銀行你的帳戶內提領100萬元?)是的。(你說6月9日借款140萬元給被告,其餘40萬元何來?)上開100萬元加上家中現金。(你借款給是否都從陽信銀行或林宛蒂陽信銀行的帳戶提款借給被告?)是的。(林宛蒂是何人?)是我太太。(你在這陳報狀說明你借款、提款給被告的過程,但看起來有97年5月10日、5月18日、5月29日這筆現金並無在你陳報狀內,這幾筆錢如何拿出來?)因為我習慣1次提領2、30萬元擺在家裡,慢慢開銷,等到需要用錢時再去提領現金擺在家裡,所以幾萬元現金隨時都有,這幾筆是從家中現金拿給陳東平。(96年10月4日陳東平是否有跟你借款2萬8千元要買電腦?)當時他不是跟我借錢買電腦,他要我先幫他選購筆記型電腦,幫他代墊款項,他說他會馬上還給我。(他為何要買電腦?)附表二編號2第1台筆記型電腦,他說他的同學 俞大熊 (音譯)升任三軍總醫院副院長兼執行官,他的病都是由俞大熊處理的,所以要送電腦給他,因為送錢不合適,所以叫我幫他選購。(96年10月15日是不是有相同類似的情形?情形前後如何?)也是他的同學從金門指揮官調回晉升上將,也是叫我幫他選購電腦,並代墊款項,稍後即會返還。(96年10月16日、26日陳東平是否分別向你借5萬元、2萬元?理由?)是的。他有腎結石需要開刀,需要醫療費用。(96年10月27日你是否幫他選購筆記型電腦?)他說國安局衡山指揮所防空洞內,經常召開軍事會議,使用筆記型電腦比較方便紀錄。(96年12月16日是否陳東平向你借人民幣2000元?理由?)是的。陳東平的母親在大陸病危,他急需回去見她最後一面,身上沒有零用錢,由此跟我借錢。(97年7月10日你是不是匯款20萬元到陳東平富邦銀行帳戶?理由?)在這筆款項之前,陸陸續續借了200多萬,陳東平一而再的以特支費被凍結無法回撥為理由來拖延還款,此次他說他在國外有龐大的現金可以匯回,將近3000萬元,那是他以前在國外臥底時所存有的,現在他想要把它匯回來,需要一些經費、手續費才可以匯回來,才有錢返還我。(陳東平總共向你借多少錢?)0000000元,2000元人民幣。(96年7月沒有將140萬元還給你,你為何還繼續借他錢?)在經過1個月後,陳東平無法如期還錢時,我有要求他開立證據,比如本票之類,可是陳東平說他住在這裡,他老婆、小孩都在這裡,我堂堂1個中將,會賴你這100多萬,你要我開立證明,你是不相信我嗎?還是你想拿這證據來要脅我呢?我以人格擔保,借的每1分錢都會償還,如果特支費無法撥回,我辦退休也有2千萬元的現金,不要怕我。(你借款給陳東平有無跟呂淇彬、詹志英講?)沒有。陳東平說給我留個面子,不要跟其他人講。(除了你匯款給他有憑據外,其他交錢給他時,有無其他人在場或出具任何書面憑據?)沒有。他交待私下交給他,不要給人知道。(你平常要借錢給他時,你有無紀錄?)有的,紀錄在我的小冊子。(偵查中有無提出上開小冊子?)我在刑事補充告訴狀中有提出。(是否為警卷第56頁借款明細?)這是從電腦內列印,我本身是紀錄小冊子內,我太太是紀錄在電腦裡。(你紀錄的小冊子在偵查中有無提出?)沒有。(今日有無攜帶小冊子到庭?)沒有。(你平常提款出來時候,借給陳東平,是否會在存摺上記載借給陳東平之類的標示?)因為借錢的問題,我都會請我太太作紀錄,錢都是我太太經手。(你跟你太太陽信銀行存摺,存摺上寫明陳東平,是你借款當時寫上還是案發後才寫上陳東平等字?)這是案發後才紀錄的。這是在整理資料時,1筆1筆核對寫上去的。(證人學經歷?)學歷高中畢業,從事股票投資。(經濟狀況,年所得?)年收入300萬至500萬元。(陳東平有無與你合買過股票?)沒有。股票方面我們沒有往來,陳東平說他國安局衡山指揮所中將指揮官不得玩股票。(你在起訴書附表二所列的借款理由是你告的時候想的,或是當時就有紀錄下來?)當時我沒有紀錄在冊子上面,因為陳東平講過很多很多的話,編述很多理由,我只是在告發時再一一回想,然後對照我的存款紀錄。(你何時知道陳東平有向呂淇彬、詹志英借錢?)98年初的時候,大約3、4月份的時候,呂淇彬打電話跟我問說衡山指揮所指揮官喝花酒的事件你知道嗎?我說我不知道,但經查證指揮官並不是陳東平,才與呂淇彬、詹志英聯繫,他是否有跟他們兩位借錢。(你們3人有無共同找何人查證?或有共同調查什麼地方?)就我本人部分我沒有查證,我只詢問我們社區的人,只是整棟大樓都知道陳東平是陳將軍,是衡山指揮所指揮官。...(你借錢給陳東平期間,有無看過陳東平穿著軍服或有穿著軍服的人來找他?為何你會相信陳東平是衡山指揮所指揮官?)第1次見到吳玲芬的時候,她就說她先生是衡山指揮所指揮官。左鄰右舍都稱他為陳將軍,連鄉林建設陳協理、鄭主任、芳鄰管家、 居之友 都知道他自稱衡山指揮所指揮官。呂淇彬母喪時,他約我要前往高雄弔祭,而且說他有帶著軍服要隆重的治喪,因此深信不疑。(當天陳東平有帶軍服?有無前往公祭?)我沒有看過陳東平穿軍服。他有提著1個手提袋,陳東平說裡面是軍服,不可以太炫耀,我沒有看到裡面是不是軍服,但是後來他沒有去公祭。(你怎麼證明你提領的現金有交給陳東平?)陳東平每次取款時,都是支開旁人,私下跟我取款,而且不願開證明給我。(這期間陳東平有無還過你半毛錢?)沒有。一再延誤,一延再延。(沒有如期還你,也不願意開借據給你,為何你還願意一再的借錢給他?)身為1個中將指揮官,低聲下氣跟我借錢,本身說的如何為國為民,為了個特支費,逼得必需要典當手錶,四處借款,請你相信我,所有的錢等特支費發還我馬上還款,但是現在無論如何你一定要挺我渡過這個難關,你的恩情我永世不忘,我以人格擔保。(陳東平跟你借錢每次你太太都知道?)知道。每次我都有跟我太太講,理由也有跟我太太講。...(你剛才提到有紀錄在小冊子,小冊子紀錄什麼?)每次借錢的時間跟金額,我太太紀錄在電腦裡面。(小冊子專供被告向你借錢紀錄用?)是雜記簿。(還紀錄什麼?)瑣碎的事,比如這個月要辦的事情,要辦的事情逐條刪除,還有記載被告所借貸的金錢。(小冊子還在否?)要找找看,不確定。因為我太太電腦有紀錄。(就起訴書附表2之3台電腦,都是你以現金代墊否?)是的。(電腦被告是否均取走?)有的,我去買完電腦後當場將電腦交給陳東平,因為陳東平叫我幫他跑腿,我幫他代選、代墊款項,再將電腦拿回來交給他。(錢是否算陳東平向你借?)是我代墊,陳東平說會馬上還我,但也沒有還,說要等特支費下來才會還給我。(97年7月10日匯款20萬元給被告之後,之後被告還有向你借錢?)沒有。因為當時我是砍我的股票給他,他跟我講是最後1次,我也告訴他沒有下次了,因為我本身股票也一敗塗地,財務週轉不靈,他說1、2個禮拜內就會全數還給我,之後就沒有再跟我借過錢,只要我再等等,馬上就可以拿到錢。(在借款當時被告有無幫你過什麼忙或做過什麼事,讓你覺得他是很有辦法的人,而有這個身分?)社區上的耳語,比如說我們社區有個6星級計畫,社區的總體營造,他身為社區行政委員有對外談判、周旋之責,那時樓下大埔鐵板燒的騎樓停滿汽機車,是陳東平跟大埔鐵板燒老闆周旋爭取到汽機車撤出騎樓(周旋當中陳東平與大埔鐵板燒老闆有鬥毆事件),再則鄉林建設在隔壁興建大樓,是由陳東平出面談判爭取鄉林建設補助本大樓的一些建設,諸如此類,所以對於陳東平身分、能力深信不疑。(陳東平本人有無親口告訴你他是衡山指揮所中將指揮官?)有的。(何時?)在95年擔任社區委員時,他在管委會上有當眾說過,他是衡山指揮所指揮官。(你從96年6月9日開始借款給陳東平,當時怎麼評估同意借款給他?)我本身從事股票交易多年,都是鉅額交易,100多萬對我來講並不是什麼大錢,評估陳東平應該是急難救助,而不是真的要騙我這100多萬,基於道義上的心軟,所以借款給他。(你借錢給他跟陳東平的身分有無關係?)陳東平是以他的身分來跟我借款,如果他不是有將軍的身分,我不可能平白無故的借錢給人。」等語(見原審卷第91至97頁)。
⒊證人即告訴人詹志英先後證述如下:
①於98年8月24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你在告訴狀所講都實
在?)實在。...(陳東平如何騙你?)我們認識時他說他被他小舅子騙,95年希望我借錢給他,第1次借30萬現金。先前跟他去打球時他說他是軍校41期軍官,當過蔣經國隨扈等。
...(陳東平在跟你吹噓他的頭銜時,有沒有人在場?)他公開講他是官校41期畢業、陸軍中將,這個公開場合是在96年6月間第9屆區權人會議時,在場有管理公司的人、社區的人都有聽到。(他直接跟你們幾個講的是在何場合?)95年間起,我、呂淇彬、陳昌隆、陳東平一起泡茶時,在忠明南路麗池社區1樓的公共空間休閒室內跟我們講他是衡山指揮所指揮官,並講一些軍方的事讓我們相信他是指揮官。(陳東平是不是指揮官與你願意借錢給他有何關係?)因為我認為他既然是軍方高階將領應該有償債能力,而且有月退俸,也有18%的優惠存款利息,且他說他太太吳玲芬也有房子,吳玲芬家裡也很有錢。我總共借他2000多萬,有3年時間。(既然陳東平那麼有錢為何跟你借?)他說他錢被小舅子騙不可以讓他太太知道,因為他太太有憂鬱症,怕他跳樓。(有沒有約定利息?)沒有。」等語(見偵字卷第9至10頁)。
②於98年10月15日檢察官偵查中證述:「(你是否認識被告陳
東平、許秉順、吳玲芬?)我跟許秉順只有通過1次電話但沒見過面,認識陳東平、吳玲芬。(陳東平、吳玲芬與你一樣都是社區的住戶?)是。(你為何會跟許秉順通電話?)陳東平交代許秉順打電話給我,說將軍人很好做生意沒問題。(所以在許秉順打電話給你前你有無借款給陳東平或投資他?)陳東平之前向我借款之後要求我說這些錢先不要還轉到投資他的生意。(陳東平何時向你借錢?)陳東平從95年6月份開始向我借款2筆,最後1筆是98年4月份借款,共借款2947萬5000元。(陳東平跟你借款的原因為何?)一開始說他要投資,說許秉順是他辦公室主任跟海巡署有熟,合夥做生意不會虧本,陳東平要求我借款轉成投資,之後說要投資金額將款項做大,另外還有用國務機要費的事情說他擔任主管有特支費要回補,用這裡由跟我借款好幾次,還有用他母親生病他負擔醫療費的理由,還有說他腎臟要開刀要付醫藥費,他二哥突然過世需要喪葬費用等理由。(這是否你提出陳東平跟你借款的時間地點理由及付款方式?)是。陳東平還說他的職務會異動,要製作紀念品也向我借款。(你何時認識陳東平?)94年底我擔任社區主委才認識陳東平,陳東平跟我說他是國安人員軍校41期畢業,當過蔣經國隨扈,是國安局駐南美特派員,剛調回國內擔任國安會執行委員是中將接任衡山指揮所指揮官。(陳東平用上開原因跟你借款是否都是因為他的特支費被卡住所以需要上開的款項才跟你借款?)是。他還說他的特支費是854萬要回補,將來都會退回來。(你如何將錢交給陳東平?)用現金給付,也有用匯款方式。(你的款項有匯給許秉順過?)沒有。(你從何時開始跟陳東平催討款項?)97年8月份我有跟他要錢,陳東平說我們投資的案件快結束了,8月底可以結案可以拿到錢,還說沒結案他要跳樓了,但8月後還是沒還錢。(既然97年8月份你有跟陳東平催討款項他未歸還你,為何你之後還願意再借他款項?)他編了很多理由,說他的錢被卡在金管會銀行,並說政府在追查 陳水扁 的海外資金流向所以錢無法歸還,並說還要資金去投資開會錢轉來轉去,錢才能回來,我才借款給他去解決問題。(陳東平有無跟你談過說他有退休金1、2千萬,即使他特別費無法下來也有退休金可以還你?)有。他說政府會將中將的月退奉直接送到他手上,共有1800多萬退休金。
...(你知道陳東平跟你借的款項用到何處?)除了投資做生意的外,就是上述他說他母親生病等理由。(你何時知道陳東平不是國安局衡山指揮所中將?)98年4月時報紙有報導衡山指揮所指揮官喝花酒的事情,才(知)陳東平不是衡山指揮所的指揮官。之後我有被求證才發現陳東平不是只有跟我借款還有跟其他人借款。(你在借款給陳東平之前有無透過任何管道去詢問或調查陳東平是否是衡山指揮所中將這件事?)沒有。太相信他。這是他精心設計的騙局。」等語(見偵字卷第106至108頁)。
③於98年12月16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述:「(這份明細表投
資生意用何意思?)陳東平說許秉順是他辦公室主任,與海巡署很熟,可以合夥做生意,但並未說要從事何生意,且很快的可以獲得利潤,解決他的財務危機,請我幫忙,所以先前跟我借的錢就當作投資用。(你所謂先前跟你借款的部分何指?)我之前95年6月16日、7月21日分別借款給陳東平30萬、45萬,陳東平說是因為他被他小舅子騙錢東西拿去典當,為了要贖回這些物品才跟我借款。(上開明細表寫投資生意用就是陳東平跟你說的投資海巡署的部分?)是。是陳東平要求我投資。(有無約定投資之後要如何分配利潤?)當時陳東平跟我說約定的利潤,利潤就是出資的4到10倍。(陳東平邀約你投資生意有無提出任何資料給你看?)我相信他的身份,所以都沒有看任何資料就相信他。(到了96年9月後陳東平又跟你說特支費要回補的事情又跟你借款?)是。」等語(見98年度偵字第19194號偵查卷第201至202頁)。
④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跟被告何時認識?)在社區裡面
,我是93年搬入鄉林麗池社區,94年7月接任管委會主委,94年11月開社區臨時大會,因為對隔壁施工噪音污染、交通違規不滿,有人提議採取抗爭方式,當時陳東平有發言,他說黑白兩道由他來擺平,我才開始認識他。(被告是何時搬入鄉林麗池社區,當時他家裡有哪些成員?)應該93年搬入,我不是很瞭解,他家裡有他太太跟兩個小孩。(被告在鄉林麗池社區居住期間,有無擔任社區管委會的職務?)95年3月的時候我們請他加入管委會擔任行政委員,這屆是第7屆,第8屆他有續任,第8屆我沒有擔任委員。(你在擔任社區管委會主委,被告是擔任社區行政委員,這段期間委員之間在職務上跟你互動情形?)為了隔壁鄉林建設施工問題,被告與我互動很好,他常常跟我討論如何處理隔壁棟的噪音及污染問題。(這段期間,你知道被告他從事何樣工作?)94年11月臨時大會後,我問社區管理公司的人員這個人是誰,管理人員郭經理說他是將軍,95年2、3月間,有1次我跟被告去高爾夫球打球,我車上我問被告的身分,被告說他是軍校41期畢業,兵研所戰院畢業,他是國安人員,擔任蔣經國的隨扈, 李登輝 內衛,擔任中將,國安局衡山指揮所指揮官,兼任國安諮詢委員,跟邱義仁、蔡英文很熟,他還反問我知道什麼叫蓋世太保,我說知道,他說如果邱義仁是臺灣 希姆 來,他是臺灣的老二,當時邱義仁是國安會秘書長。(你認識被告的太太?)後來我才認識,管委會委員之間有到外面吃飯,他太太有去。(你平常都如何稱呼被告及被告太太?)因為他講他的身分後,我都稱呼他為將軍,他太太為將軍夫人。(他們如何反應?)他們都很正常接受,也沒有否認。(你跟被告之間,有無金錢往來?)從95年6月以後,被告有向我借錢。(95年6月之後被告跟你借錢,被告跟你所借的錢,你有無紀錄?如何紀錄?)有的,第1次借30萬元,只有1筆,之後有借錢我都有紀錄,我紀錄在2006年的1本筆記簿上,98年提告時,我有整理後提供給檢察官,但不是提供原始的筆記,也不是筆記簿的影本,之後我以為該本筆記簿沒有用了,我兒子去年要結婚,家裡整理了就把它丟掉。(你曾經提出 詹英志 提交款向給陳東平明細表,一共6頁,是如何整理出來的?)這份是根據我之前筆記簿紀錄,整理出這份資料,再根據銀行的提款日期,去彙整出這份資料。(你在96年的筆記本記載每次借款給被告的時候,你均會將所借貸的金額、原因及交付款項地點作紀錄?)有記載金額跟日期,地點不用記,因為都在我們的社區,後來才有到高鐵車站,但是高鐵車站是筆記本之後的事。(上開你提出詹志英提交款項給陳東平明細表6張,所記載的交款理由及交款地點,事後如何整理出來?)小筆醫療費,在我的筆記本上有是寫的,我的筆記本是2006年的筆記本,記載被告所有的借款情形。 阿豹 是陳東平的司機,小筆的款項我都有記載借款的原因。(你借錢給被告的時候,是交付現金或是用匯款的方式?)之前是用現金,後來小筆的金額,被告當時在台北要求我用匯款的,我在上開明細表有記載『匯至陳東平帳戶』的就是以匯款的方式,其他的都是交付現金。(你每次匯款給被告的時候,均有保留匯款存根?)有的。(你匯款給被告的是否就是這些匯款存根影本?)是的,我看過了。(被告跟你借錢有無簽立借據?)除了第1、2筆有借據外,其餘都無借據。(被告是以何名義向你借錢?)是以他個人名義借錢。
(這2張借據是否被告向你借款30萬及45萬時所簽立的?)是的。(為何被告以 陳建國 名義向你借錢?)被告說他官方名字叫陳建國。(當時被告跟你借這2筆款項,目的為何?)他講過他的錢被他的小舅子拿光,他AP的手錶被他小舅子拿去典當,他要借錢去取回典當物。(後來這2筆錢被告有無還你?)沒有,他要求不要還,他說他從軍人保險借來120萬元,他說這筆錢是否不要還我,直接拿去投資做生意。他講說他海巡署副署長 張德浩 很熟,說作境外貿易生意,做灰色地帶,跟海巡署人員做境外節稅生意,利潤是4至10倍。(你在95年8月4日至96年8月13日為何會借被告1218萬元?)陳東平一再要求,他說的這輩子只能作這次生意,我們要將餅做大,老了的時候才不用愁,這個生意起碼要美金1、2千萬元,所以要繼續投資。(從96年9月10日到97年6月13日間,你為何會陸續借給被告5萬至20萬元不等的金額?)當時政府在追查主管無單據的特支費,被告說他是擔任主管,很多無單據報銷,國防部要求軍人的主官要先回補,待合法後再退還,所以跟我借錢。還有他個人有去住院開刀,需要一些自費的醫療費用,他身上目前沒有錢,需要錢。原因就如同我明細表上的一樣。(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到編號61,這些借款金額、交付地點、原因,是不是如起訴書附表三所載?)是的。這些原因就是跟我在偵查中所列詹志英提交款項給陳東平明細表的理由相同。(被告跟你陸續借這麼多次的錢,而且金額總共將近3千萬元,為什麼你會一再將錢借給被告,而不懷疑?)我對於被告中將身分深信不疑,97年的時候我覺得個人手頭比較緊,我跟他說我不要玩了,他跟我說『大哥如果你現在縮手,我們所投資的就拿不回來,你願意看到這樣嗎?』且還說『如果我有騙你的話,我的孩子跟太太都還住在社區裡面,那他們將來怎麼做人,大哥你一定要挺我走到底,陪我走完這一趟。』就這樣,所以我才繼續交錢給被告。(你借錢給被告款項當中,有一部分是投資生意,被告有沒有提供他所投資事業的計畫或者其他詳細資料給你看過?)沒有,他叫我相信他,他告訴我絕對安全。(你的學歷、工作經驗?)我大學畢業,57年從事1年的教職,58年從事汽車販賣,從事汽車販賣34年半才退休。(你從什麼時候開始才發覺被告並沒有真正的投資事業?)98年報紙刊登衡山指揮所指揮官喝花酒,我們才發現被告身分不對,當時被告還辯稱,報紙所稱的人是副指揮官,指揮官是中將不是少將。(你事後如何查證?)我們報案以後才知道被告的身分,還沒有報案之前還不敢確認是不是他。我們之所以會去報案,是因為98年5月被告還一直不還錢,到了6月份還一直找理由,陳昌隆先去報案,然後我們也一起去報案,然後看到被告的口卡片才知道被告的身分。...(起訴書附表三顯示被告是從95年至98年3月共向你借了2947萬5千元,這些錢都是你的或是跟別人借款?)這些錢是跟我拿的,大部分的錢是我自己的退休金或存款,少部分是我兒子的。我提給檢察官的明細表有記載哪些是提領自我的帳戶,哪些是提領自我兒子的帳戶。(你借給被告的錢,占了你的財產的幾分之幾?)我從銀行提款出來的,存款都有紀錄。(你交付被告的都是以現金?有無提款證明?)都是現金,有銀行提款證明,但是交款給被告並沒有交款證明。(被告每次借錢有無約定何時償還?)我當時跟他講我不再投資,被告說快要結束了,叫我繼續投資,借款的部分他說等投資的回來了,就很簡單,被告跟我借回補的部分是854萬元,被告講的很清楚,被告說他要先還我500萬元,後來被告並沒有還。(被告跟你說做何投資?)與海巡署合作投資境外貿易、節稅生意。比如大閘蟹、大陸稀有高貴藥材、動物器官等等。(你有問過呂淇彬、陳昌隆,被告有以同樣的理由,要他們投資?)沒有。被告跟我說這事情不能跟別人講,投資的只有跟我投資。(你所提的明細表是呂淇彬幫你整理?)不是,是我所整理,只是呂淇彬幫我打成電腦文字。(你跟被告投資或借錢給被告,這事你太太知道否?)陳東平要求我不要讓我太太知道,我太太事後到我週轉緊迫時才知道。(被告跟你借款期間有無償還過你錢?)沒有。被告說等投資回收後才還我錢。(你為什麼一直相信被告是中將將官?)被告有好多理由讓我相信,一、被告的裝扮西裝筆挺、LV的衣物包、CUCCI的西裝被套、司機幫他提行李、車子是賓士320的租賃車,有大官的氣勢,讓我相信他。二、他的外甥叫賀政,在成功嶺當旅長,社區有人的子女要去成功嶺受訓,請他關說,都可以獲得關照。三、當時我們社區隔壁造成污染的承包商,被告不曉得用什麼方法,逼他到我們社區來表示歉意,還賠償我們社區8萬元的清潔費,我們覺得他很夠力。四、每年過年過節被告都會提金門的經典高粱酒送我們社區委員,被告說這是外島將官春節回臺灣述職,到我們國安局衡山指揮所報到所贈送的酒,他轉贈給大家,要多少有多少。五、被告每年會送我們政府發行的紀念套幣,說是銀行局送給他的。六、96年我曾與被告及陳昌隆到斗六1家欣欣食品工廠,這是1家退輔會的工廠,找1位辛董事長,被告說這位辛董事長想要外調到台北,拜託被告向當時退輔會主委胡主委關說,我們知道欣字輩的工廠都是要將官退伍的才能擔任董事長,這點讓我相信他與辛董事長是同學。七、社區裡面有軍職身分的人員,被告都要問他們,你們受訓當時的校長是誰,是誰,被告都講得很清楚,讓我們覺得被告是這方面的人。八、當年有1個國安特勤人員 彭子文 退下來以後,常常在報上報導對總統的維安方式,被告說他去跟彭子文講,報告學長,你常常這樣的爆料的話,不是害死我們這批現任的維安人員,之後彭子文就很少出現在報導上。(被告找你投資有拿任何文件資料給你看?)沒有。有1次他有一些文件在車上向我晃1下,被告要我相信他。(你有看過被告穿軍裝?)沒有。但他有講國防部要求將官不可以穿軍服在外招搖。(你有看過穿著軍裝的人來找被告?)沒有。(你知道陳昌隆有找過蔡明憲去求證被告的身分?)蔡明憲是我跟呂淇彬去找的,不是陳昌隆,我不認識蔡明憲,是我於98年4、5月間透過市議員 黃國書 的助理才轉介紹蔡明憲的。蔡明憲說他看過被告,他是看我拿去的相片,但他說這個人不是將領。(被告是不是將官很容易查出,為何還投資、借款2、3年?)被告說他是國安人員,有4個化名,被告一直在營造他將官身分,我們一直相信他,而且沒有利害關係,所以沒有想說要特別查證他的身分。(為何會去找蔡明憲查證被告的身分?)當時蔡明憲是擔任3個月的臨時國防部長,因為他當國防部長跟特支費有關。...(明細表中為何1筆款項會分很多次提領的情形?)因為我提款,配合我的定期存款及基金到期,而且每次提款時銀行人員都會問我為何不用匯款,我覺得很麻煩,所以就乾脆分筆提領,金額比較小,他們就不會問我。(被告究竟是94年6月16日或95年6月16日跟你借款,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該筆借款?)是95年借款,被告當時寫錯了,我當時沒有注意到。(警卷第66頁該頁左邊上下有以鉛筆註記問號的兩張該筆存摺類存款存入存根是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哪幾筆款項?)我不清楚,但是應該以我整理的明細表為主。(從95年借款或者投資被告,你怎麼評估被告的經濟及償還能力來決定他借款或投資他?)當時借款只有2筆,當時我手頭寬鬆才會借他,起初我沒有評估,以為借款75萬給他可以協助解決1個鄰居的困難,之後被告要求增資的時候,我想說金額不多,而且我相信被告的身分,所以才借給他,還有被告常常講他中將退役可以領1800多萬元的退休金,還有月退俸,他強調中將退役月退俸是聯勤人員送到家裡來,有10幾萬元,少將退役則是要自己去銀行提領。」等語(見原審卷第122至128頁)。
⒋依證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迭次證述之情節,就被告於
94、95年間,確曾先後於鄉林麗池社區之公開聚會場合,或渠等私下聚會之場合,一再 向渠 等供述其為陸軍中將,現職國安局衡山指揮所指揮官等情,並無二致,而證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與被告間雖存有本案金錢糾紛,然證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均不僅於檢察官偵查中,並均於原審審理時,一再具結擔保渠等證言之真實可信,自客觀上言,尚難想像上揭證人有率爾陷人於罪並虛偽捏造本案事實之可能,足見證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上開所證,堪採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⒌況且:
①證人李如慈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述:「(你是否住在鄉林
麗池社區?)是。(你在社區有無擔任管委會職務?)我有擔任第3、6、8屆委員。(是否認識陳東平?)我知道陳將軍,但不知道他叫何名字。(警卷告訴人陳昌隆提出之陳東平照片,是否就是你說的陳將軍?)是。(你有無聽過陳東平說他是陳將軍的事情?)有,我們整個社區都叫他將軍。(請你詳述陳東平說他是陳將軍的事情?)一開始在第7屆委員時,就有見到陳東平跟第7屆主委在3樓會客處聊天,之後我當上第8屆委員會才有接觸,陳東平他跟我說他是衡山指揮所指揮官,我也有當面問他為何演習時他沒參加,他跟我說他都安排好了,不需要他在現場,他還會跟我說他以前派駐海外,還說是祕密,還說他有4個護照或名字、身分證等事情,我們要問名字都問不到,大家都叫他陳將軍。我們開管委會時,陳東平有參與,主席會說請陳將軍發言,陳東平就會站起來發言」等語(見偵字卷第138至139頁)。
②證人彭兆炎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述:「(你的職業?)在居之
友公司擔任鄉林麗池社區的社區經理。(這些服務日誌中哪幾張是你有見過?)98/6/25的那張我有見過。(該日誌上的交代事情是否你交代張淑雅記載下來的?)是。(該日誌上記載18樓吳'S是指何人?)是指住18樓的吳玲芬小姐,陳將軍是指陳東平,當時吳玲芬是跟我說陳先生的信都不收,但因為社區的人都叫陳東平為陳將軍,所以才會這樣記載,不過我們是最近才知道陳將軍名字是陳東平。(你何時開始聽到社區的人叫陳東平為陳將軍?)大部分社區住戶都叫他陳將軍。(知道為何叫他陳將軍?)我是96/8/16到鄉林麗池社區任職,當時與芳鄰公司辦理交接時,當時芳鄰公司的經理王俊之跟我們說,這裡18樓有1位陳將軍脾氣不好要注意一點。(你96年8月到鄉林麗池社區擔任經理後,有無跟陳東平對話果?有無說到將軍職的事情?)有。他有說過他是國安局五處的,也是衡山指揮所指揮官,有派駐過美國,且說他是官校畢業,說跟國軍將領關係都很好,都是他的學長、學弟。」「(警卷陳昌隆提出之陳東平照片,你說的陳將軍是否就是照片中的人?)是。」等語(見偵字卷第189頁);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認不認識在庭被告?)我是到鄉林麗池社區任職時,才認識被告。(何時到鄉林麗池社區任職?擔任何職?何時離開?)96年8月17日到該社區擔任社區經理人的職務,至98年12月31日止離職。(擔任社區經理人要負責何工作?)負責社區的管理維護及警衛安全戒備。(剛剛稱,到鄉林麗池社區任職時候才認識被告,是在什麼情況之下才跟被告有接觸?)被告當時是社區住戶,住在社區18樓,我才知道有被告這個人,當時只是知道他是陳先生,而在管理公司交接時,有特別提到這個人,說18樓有1個陳將軍。...(你剛剛稱,管理公司交接的時候,有人特別提到說18樓有個陳將軍,是何人說18樓陳將軍這件事?)交接時,前1任的社區管理經理人,當時還有留下1個櫃台秘書小姐張淑雅,她也有提到這件事。(當時你任職何公司?)居之友保全公司。(居之友保全公司跟鄉林麗池社區管委會是什麼樣關係?)聘任,居之友保全公司接受管委會的委任管理社區的安全等。...(你在98年11月30日曾經到台中地檢署接受訊問,你當時所為的陳述是否按照你自己的意思陳述?)是的。(當時檢察官有提示鄉林麗池社區的服務日誌,你稱,98年6月25日這張你有見過,該日誌是張淑雅記載下來的,該日誌上記載18樓的吳'S是指何人,你答稱是住在18樓的吳玲芬,陳將軍是指陳東平,是否如此?)這段是對的,我是這樣講。(你任職期間有無聽過社區其他人,稱呼被告為陳將軍?)住戶有聽過呂淇彬、詹志英及其他許多住戶也有人會叫陳東平為陳將軍。(被告自己有無跟你提到他到底是擔任什麼將軍的職務?)他有提到他曾經在國家安全局及衡山指揮所擔任主管職務。...(你剛提到說,被告曾經跟你講過他在國安局上班過,被告有無告訴你他是現任的衡山指揮所指揮官?)有,被告告訴我說他現在是衡山指揮所指揮官。(你是否擔任過軍職?)我是中校退休。(你相信被告是國安局衡山指揮所指揮官?)就管理職務上來講,我不會詳究住戶的職業,但是以被告當時的談吐及儀態會讓我相信他是國安局衡山指揮所指揮官。(你當時知道陳東平有向告訴人3人借錢?)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們常在一起泡茶。...(被告有無跟你講,他是陸軍中將?)他曾經提過他是官校畢業,歷練過軍中一些職務,說他在國安局任職,派駐過美國,回來臺灣,現在在國安局衡山指揮所指揮官,但他沒有跟我提過他是中將或是少將。(被告有無向你說他是陸軍官校41期畢業?)他跟我提到他是陸官42期畢業。(你是中校退伍,以你96年間遇到被告時,以正常官校畢業的升遷,被告當時是否已經可以升到中將或少將的階級?)如果正常的話42期應該可以升到中將。」等語(見原審卷第119至121頁)。
③上開證人李如慈、彭兆炎所述,核與告訴人即證人呂淇彬、
陳昌隆、詹志英證述被告在鄉林麗池社區內佯稱其為陸軍中將,現職國安局衡山指揮所指揮官之情節大致相符,均可憑採。
6.此外,參酌被告陳東平與證人呂淇彬於98年5月22日間之通話錄音譯文所載:「陳東平:桃園的開字是『天』,我的兵籍號碼是『天475256』。
呂淇彬:不用告訴我吧。
陳東平:不是,淇彬,我這樣講一定有我的道理。請聽我說完。
呂淇彬:嗯哼。
陳東平:我的專長號碼是『7002』,我們俗稱,我隸屬於『
國家安全局特高組101反情報工作站』。我在國內在海外,我有4個名字。喔,我有4個名字,來掩護我的工作任務,我這個從21歲3年級被吸收,接受密集訓練,一路到我擔任過七海指揮部,指揮代號的侍從官,喔,跟著經國先生身邊,我現在所說的話,我自己都做答錄。我早上7點鐘,我見了我的直屬長官,我跟他做秉報說明一些我的現狀,我的痛苦。我唯一的錯誤是,接下這個工作的時候,我是必須不能讓原有的計劃案中止,因為原有的計劃案之中,有一些重大的事項,是非常需要它的。我只是唯一的錯,就是在不期待也經過授意不中止的情況下,我Touch的這些人。我之所以會Touch的這些人,是因為我回來的時候一路跟這些人在一起。
喔,那,所以跟他們建立了1份感情。因此我的進入,不會有人有任何其他的想法,我是站在1個輔導的角度。我真正的錯誤就是,我苟私了。我想我要離開這個圈子了,我想我要賺一點錢,所以有幾項單項的,我就把它承接下來啦。喔,簡單的說,我有不法的地方,這個不法就是我直接間接的利用合法的進貨,掩護1個非法的進貨。簡單的說,就是在單項內沒有汽車,啊我把汽車搞進來了。
呂淇彬:嗯嗯。
陳東平:單項內沒有甚麼,我把它搞進來了。啊,這個一波
波從陳先生開始,到海外40億基金開始,啊,到黃芳彥事件開始,到邱義仁先生事件開始,到 吳乃仁 事件開始,啊,到一路啊這是1個出乎意料之外的大轉變,它不是1個密集的,它是1段1段1段,因此我經過授意,暫時停止了這項個案,但我的金錢已經進去了。我唯一的錯就是在這兒,我不方便去告訴任何人。為甚麼我會跟你講我的兵籍號碼,為什麼我會跟你講我的專長?我的意思就是說,我確定我為我現在的話負責任。我在圈內,我的意思就是說,我確定我為我現在的話負責任,我在圈內,如果我不在圈內,憑甚麼所有華中的教官在我前面畢恭畢敬,難道陳昌隆沒有看到過嗎?包括我的學長看到我,我離開他送我,他們1排站在那邊,敬禮,我說:『報告學長,擔不起』,他陳昌隆沒有看到過。我從高鐵站出來,不管是 盧秀燕 也好,不管是黃義交也好,我們有說有笑,難道他沒有看到過嗎?我講的意思喔,當他結婚的時候,為什麼我要說這些廢話?我感觸很多,他結婚的時候,他的帖子,馬英九先生沒有送過他東西嗎?黃義交沒有送他東西嗎?他是哪根蔥哪根蒜啊?呂淇彬:我確實不知道這一段ㄟ。
陳東平:對,我只會迂迴,我講的意思你瞭解嘛。我有我的辛苦面,我不願意去被偵查,我不願意去被質詢。
因為我要是被偵查、被質詢,因為我正好承擔這個個案,簡單的說,我會被爆掉我的任務。我爆掉這個事情,我可能會面臨非常嚴重的查辦我,撤職我。以現在政府的各個機關沒人敢,沒人敢這個字,沒人敢。我這一生氣度在那邊、勳章在那邊,我出生入死,受盡屈辱、受盡委屈,扮演著不同的身份,進入不同的領域,在國外替政府銷售販賣軍火。
我講的那麼直啦,我做情報工作,我講的那麼直啦,哪1個人要辦我,他都要考量再三。這是第1點,我一定要讓你知道實際情況。第2點, 楊國強 ,我的同學,我擺明了。楊天嘯,我的同學,我擺明了。 吳達澎 ,我的同學。國安系統一海票我的學弟,我是中華民國反情報特訓第1期的,我當過種子教官。我赴美深造過,啊,所有的這種系統中的人,不管是 薛石民 也好,不管是現在的 蔡得勝
呂淇彬:喂,Hello!陳東平:跟我都有相當的交情,我講話我是用電話講,我不在乎留下錄音證明。為什麼?因為我受盡了屈辱。
我連兵籍號碼都攤開來說,不在乎任何人查閱,進到這個領域,就保密了。他進不來的,進不來的。
政府一輩子保護我,像我這樣的人不多了。我一下是黑臉,一下是白臉,我一下是混蛋、一下是好蛋,我就這樣起起浮浮的,把我的一生奉獻給國家,我今天一輩子沒犯過錯誤,我最後的錯誤,就是敗在一個『貪』字。1個想退伍安享晚年,我想好好地陪陪家人,結果我很難過,我不但沒做到,我還把所有的痛苦留在他們的身上。我昨天夜晚1點多,我跟我太太通電話,我告訴她,我說,我已不在乎曝露我的身份,我也不再是開公司的人,我也不再是做小生意的人了。因為今天早上我會去面報,我說,我面報以後,我還是不動聲色,我要把所有事情完成。我說,我會給妳1個交待。我完成了所有的工作任務,讓我的錢能順利回來,我去解決真誠對我的。
」等語(見偵字卷第76至78頁),益徵證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上揭被告於94、95年間,確曾先後於鄉林麗池社區之公開聚會場合,或渠等私下聚會之場合,向渠等供述其為陸軍中將,現職國安局衡山指揮所指揮官之證述應為真實,而堪採信。被告辯稱其並未向告訴人等人陳稱其係國安局衡山指揮所中將指揮官云云,不足採信。
7.再被告自95年6月16日起,分別向告訴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捏造其須補回特支費、或表示因特支費無法動用,農曆春節須資金犒賞指揮所部屬、其罹患嚴重腎結石開刀,須自費特效藥、欲以包機方式自大陸搭載其母返台安寧、須前往美國處理海外帳戶,將買賣軍火之傭金取回、同學高陞欲饋贈禮品、透過海巡署合夥投資生意,需追加投資金額不等之事由,以此方式各接續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地點,致告訴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均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各筆款項及財物予被告等情,亦分據證人即告訴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指訴綦詳,已如前述。被告於偵查中亦供承其向告訴人陳昌隆借款均係口頭說的,並未記帳等語(見偵字卷第117頁),且其自警詢、檢察官偵訊、原審迄至本院審理時,對於向告訴人等人所借得之款項,或謂:其係向陳昌隆借款170萬元,已還款3、40萬元、向呂淇彬借款約200至300萬元、向詹志英借款75萬加500萬元,但詳細數目無法提供等語(見警卷第2至6頁);或謂:向陳昌隆借款190萬元、向呂淇彬借款300多萬元、向詹志英借款800多萬元等語(見偵字卷第10至14頁);或謂:向陳昌隆借款170多萬元、向呂淇彬借款300多萬元、向詹志英借款800多萬元等語(見偵字卷第117至118頁);或謂:尚欠呂淇彬350萬元、欠陳昌隆170萬元不到、欠詹志英270萬元上下等語(見原審卷第26頁背面);或謂:向陳昌隆前後借200多萬元,目前欠100多萬元、向呂淇彬最多借800多萬元,現在還欠300多萬元、向詹志英借款應有2、3千萬元,現在還欠8、90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155頁背面);或謂:其向呂淇彬最多借500多萬元,但已還了2、300多萬元、向陳昌隆借190多萬元,目前欠170萬元左右、向詹志英借款應有2、3千萬元,現在還欠8、900萬元等語(見本院100年9月29日審判筆錄第28至29頁),顯見其對於向告訴人等人所取得款項之數額究竟為何,前後所述歧異不一,實難採信。反之,證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對於渠等出借款項予被告之時間、金額(甚或理由),均於借款當時即加以記載,且尚能提出相關提領款項出借予被告之帳戶資料以供核對,渠等之指訴即有所據。
8.另者,本件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351號支付命令(債務人陳東平應向債權人詹志英清償2947萬5000元,及自99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99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支付命令(債務人陳東平應向債權人呂淇彬清償972萬元,及自99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各1份及支付命令證定證明書2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66至69頁)。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其並未收受上開支付命令云云,惟查上開2件支付命令,均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地之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此經本院調取上開支付命令卷宗核閱屬實,被告縱未親自收受上開支付命令,形式上仍已生送達之效力,該支付命令即屬確定(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院送達支付命令於被告,因地址遷移而被退回,經告訴人查報被告之現住址,雖已不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內,致該支付命令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惟既非不能送達,自仍應按被告之現址送達,被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之規定提出異議,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0條、第496條之規定,以該確定支付命令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事由聲請再審以謀求救濟,惟此並不足以影響本院就被告被訴詐欺事實之認定,附此說明)。倘被告確未積欠告訴人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金額,豈有對於告訴人呂淇彬、詹志英聲請核發之前揭支付命令不提出異議,或聲請再審之理?
9.告訴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等人,既係因被告向渠等佯稱其為陸軍中將,現職國安局衡山指揮所指揮官云云,誤信被告確為國安局衡山指揮所指揮官,具有相當之社會、身分地位及償債能力,而均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財物予被告,則被告確有對告訴人等人施用詐術之詐欺行為,已臻明確。而被告假冒之身分職位,雖詳加查證即可辨識,但被告與告訴人等人當時往來密切,交情頗佳,參以軍中社會封閉,對於一般民眾而言,其內部情況本即不易知悉,則渠等不疑被告之說詞,而未能識破被告之謊言,尚與常情不悖。被告辯稱其並無詐欺行為云云,及辯護人以被告是否為國安局衡山指揮所指揮官極易查證,而謂告訴人等人所述顯與常情不符云云,均非可採。
10.至被告雖提出證人徐瑞霖代表吉騏工程有限公司於91年11月1日承攬核四龍門電廠鋼骨新建工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1份(見原審卷第158至168頁),辯稱其確與徐瑞霖合作焚化爐生意等語;而證人徐瑞霖於偵查中亦證稱:其於95年至98年間,有出資7、8百萬元費用維修焚化爐,其中3分之2的款項係向被告所借用等語(見偵字卷第198頁),然此至多亦僅足證明被告與證人徐瑞霖內部間確存有合夥或借貸投資焚化爐生意之關係,尚不足因此即謂被告得卸免其應負之詐欺罪責,附此敘明。
11.又查被告於94年至98年間,僅有於95年9月26日自桃園機場出境、95年10月1日於桃園機場入境,於96年7月18日自金門出境、96年7月24日於金門入境之紀錄,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8頁),顯見被告向告訴人所稱需於97年3月前往美國、新加坡處理海外資金帳戶、於96年12月因母親病危前往大陸等情,並非屬實(按告訴人係指稱被告告以要出國處理事情等語,並非指稱被告有出國之情,故辯護人以被告於96年12月、97年3月並未出國為由,認告訴人之指摘不實,自有誤會)。
12.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上開所辯其係因投資焚化爐生意失敗、週轉上有困難之理由,向告訴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借款,且其已清償部分借款等語,委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詐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陳東平就犯罪事實欄如附表一、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就附表一、二、三所示詐欺告訴人呂淇彬、陳昌隆、詹志英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決意,以冒用國安局衡山指揮所指揮官之身分及手段重複詐騙同一被害人,其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之關連性,無非係欲達同一目的之接續動作,均係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均應為接續犯而屬單純一罪。又其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就附表三詐騙告訴人詹志英部分,雖其係自95年6月16日即開始為詐騙告訴人詹志英之行為,然其行為終了時點,係於95年7月1日以後,已無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適用,自難論以連續犯,且被告就詐騙告訴人詹志英部分,既經評價為一罪,應以最後行為時之法律處斷,故此部分應直接適用修正施行後之刑法,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併予說明。原審經審理結果,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明知自己並非現役中將,竟向告訴人呂淇彬等人誆稱其係國安局衡山指揮所指揮官,俟取得告訴人等人之信任後,再杜撰故事,詐取款項及財物,且詐得之金額甚鉅,犯罪後否認犯行,又雖與告訴人陳昌隆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按,但仍未能與告訴人等人妥善處理還款事宜,暨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2月、3年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否認犯罪,並以上詞指摘原審判決認事有誤、量刑失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叁、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東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告訴人呂淇彬佯稱其為「國安局衡山指揮所中將指揮官」,於98年3月2日,在鄉林麗池社區1樓大廳櫃台,向告訴人呂淇彬訛稱其子陳 華曜 未註冊且未繳補習費,須借款繳納云云(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部分),致告訴人呂淇彬陷於錯誤,誤信被告確為政府高級將領,而有能力償還款項,因而交付10萬元予被告,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證人即告訴人呂淇彬於原審審理時雖證述:「(98年3月2日陳東平向你借款10萬元理由?)那時候我太太已經非常生氣,在電話中有與他爭執,他要回來,到我家裡,當天是社區消毒,公共場所不方便,所以就到我家裡,他說他兒子跟我兒子是同校同學,他兒子華曜跟他說基測快到只剩2個月,他想要去補習,但是他太太說因為家裡沒有錢,所以沒有辦法,陳東平講到這裡眼框就紅了,所以我就借他1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86頁),然證人呂淇彬亦供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該筆,根據你剛剛的陳訴究竟是被告主動以該理由向你借款10萬元,還是你基於同情被告處境主動借款給他?)他沒有開口借,是我主動借給他錢,但是我有告訴他這個錢是要還的。」等語(見原審卷第90頁背面),則上開10萬元款項,既係告訴人呂淇彬主動出借,而非被告以其子沒錢需補習等原因,藉詞向告訴人呂淇彬借款,自難認被告此部分有何對告訴人呂淇彬施用詐術之可言,是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此部分詐欺取財之犯行,核屬有誤,原應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判決。惟因此部分若分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一附表三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附表一: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詐騙金額│詐騙手法││號│姓名││地點│││├─┼───┼──────┼──┼───────┼───────────┤│1│呂淇彬│96年8月17日│鄉林│新臺幣(下同)│佯稱為衡山指揮所主管,│││││麗池│50萬元│並以特支費回補詐騙款項│││││社區│││││││1樓│││││││居逸│││││││軒│││├─┼───┼──────┼──┼───────┼───────────┤│2│呂淇彬│96年9月1日│同上│50萬元│同上│├─┼───┼──────┼──┼───────┼───────────┤│3│呂淇彬│96年9月3日│同上│10萬元│佯稱財務官來電表示特支│││││││費回補金額不足,尚缺10│││││││萬元│├─┼───┼──────┼──┼───────┼───────────┤│4│呂淇彬│96年9月10日│同上│40萬元│同編號1│├─┼───┼──────┼──┼───────┼───────────┤│5│呂淇彬│96年9月15日│返回│40萬元│同編號1│││││社區│││││││途中│││├─┼───┼──────┼──┼───────┼───────────┤│6│呂淇彬│96年9月22日│同編│30萬元│同編號1│││││號5│││├─┼───┼──────┼──┼───────┼───────────┤│7│呂淇彬│96年10月6日│同編│80萬元│佯稱國防部長 李傑 下台後│││││號5││,新任國防部長 李天羽 暫│││││││緩簽核特支費,且特支費│││││││另需回補│├─┼───┼──────┼──┼───────┼───────────┤│8│呂淇彬│96年10月15日│同編│100萬元│佯稱個人罹患嚴重腎結石│││││號1││,在三軍總醫院開刀,須│││││││自費特效藥詐騙款項│├─┼───┼──────┼──┼───────┼───────────┤│9│呂淇彬│96年10月26日│同編│70萬元│先以擔任衡山指揮所主管│││││號5││,須回補特支費為由詐騙│││││││40萬後,另以其母親在大│││││││陸病危,兄弟間須分攤醫│││││││藥費而詐騙30萬元│├─┼───┼──────┼──┼───────┼───────────┤│10│呂淇彬│96年12月15日│同編│50萬元│先以擔任衡山指揮所主管│││││號1││,須回補特支費為由詐騙│││││││20萬後,另以其將發布調│││││││差,接任後備司令部,須│││││││製作紀念品送予原單位為│││││││由詐騙30萬元│├─┼───┼──────┼──┼───────┼───────────┤│11│呂淇彬│96年12月24日│同編│40萬元│即將調離現職,須回補特│││││號1││支費│├─┼───┼──────┼──┼───────┼───────────┤│12│呂淇彬│97年1月27日│同編│25萬元│同編號1│││││號1│││├─┼───┼──────┼──┼───────┼───────────┤│13│呂淇彬│97年2月5日│同編│30萬元│因特支費不能動用,且時│││││號5││值農曆春節須資金犒賞指│││││││揮所部屬│├─┼───┼──────┼──┼───────┼───────────┤│14│呂淇彬│97年2月18日│同編│10萬元│因所屬駕駛兵父喪,前往│││││號1││新竹弔唁時須支付白包費│││││││用10萬元慰問│├─┼───┼──────┼──┼───────┼───────────┤│15│呂淇彬│97年2月25日│同編│30萬元│母親以包機方式返台安寧│││││號5││,須用資金│├─┼───┼──────┼──┼───────┼───────────┤│16│呂淇彬│97年3月1日│同編│40萬元│同編號1│││││號5│││├─┼───┼──────┼──┼───────┼───────────┤│17│呂淇彬│97年3月8日│同編│15萬元、美金10│須前往美國處理海外帳戶│││││號1│00元│,將買賣軍火的傭金取回│││││││,另需借用美金1000元│├─┼───┼──────┼──┼───────┼───────────┤│18│呂淇彬│97年3月15日│同編│40萬元│先以擔任衡山指揮所主管│││││號1││,須回補特支費為由詐騙│││││││30萬後,另以三軍總醫院│││││││部屬俞大雄等人升官,須│││││││贈與電腦等紀念品及設宴│││││││款待而詐騙10萬元│├─┼───┼──────┼──┼───────┼───────────┤│19│呂淇彬│97年3月29日│同編│50萬元、美金│①以罹患腎結石,在三軍│││││號1│2500元│總醫院二度開刀,需自│││││││費特效藥,而詐騙30萬│││││││元│││││││②前往新加坡磐古銀行處│││││││理海外資金,並匯回臺│││││││灣,另借用美金2500元│││││││③海外資金需要開戶,以│││││││便款項匯回臺灣,亟需│││││││資金│├─┼───┼──────┼──┼───────┼───────────┤│20│呂淇彬│97年4月6日│同編│20萬元│因調任美國特派員,需回│││││號1││補擔任衡山指揮所主管之│││││││特支費│├─┼───┼──────┼──┼───────┼───────────┤│21│呂淇彬│97年4月19日│同編│10萬元│同編號1│││││號1│││├─┼───┼──────┼──┼───────┼───────────┤│22│呂淇彬│97年5月2日│同編│10萬元│同編號1│││││號1│││├─┼───┼──────┼──┼───────┼───────────┤│23│呂淇彬│97年5月19日│同編│20萬元│因病在三軍總醫院住院,│││││號5││須負擔自費部分醫療費│├─┼───┼──────┼──┼───────┼───────────┤│24│呂淇彬│97年5月30日│同編│30萬元│同編號20│││││號5│││├─┼───┼──────┼──┼───────┼───────────┤│25│呂淇彬│97年8月1日│同編│18萬元│因母親在臺北榮民總醫院│││││號5││病危,兄弟間攤分醫藥費│├─┼───┼──────┼──┼───────┼───────────┤│26│呂淇彬│97年11月22日│同編│2萬元、美金150│須繳當舖利息4萬5000元│││││號1│0元│,另借用美金1500元│├─┼───┼──────┼──┼───────┼───────────┤│27│呂淇彬│97年12月3日│臺北│6萬元│同編號1│││││凱撒│││││││飯店│││├─┼───┼──────┼──┼───────┼───────────┤│28│呂淇彬│97年12月7日│同編│8萬元│須籌款8萬元贖回典當品│││││號1│││├─┼───┼──────┼──┼───────┼───────────┤│29│呂淇彬│97年12月30日│不詳│6萬元(匯入許│因其二哥過世,兄弟間須││││││秉順合作金庫銀│分擔喪葬費用││││││行帳戶)││├─┼───┼──────┼──┼───────┼───────────┤│30│呂淇彬│98年1月29日│同編│5萬元│因其大姐、二媽病危,隨│││││號1││扈母喪,欲利用年假前往│││││││高雄探望│├─┼───┼──────┼──┼───────┼───────────┤│31│呂淇彬│98年2月8日│鄉林│2萬元│因其目前身無分文,須借│││││麗池││款應急│││││社區│││││││一樓│││││││ 玄關 │││├─┼───┼──────┼──┼───────┼───────────┤│32│呂淇彬│98年3月23日│不詳│9萬元(匯入許│因理律事務所轉帳手續即││││││秉順合作金庫銀│將完成,須資金開戶以便││││││行帳戶)│款項轉入│├─┼───┼──────┼──┼───────┼───────────┤│合││││946萬元、美金│││計││││5000元││└─┴───┴──────┴──┴───────┴───────────┘附表二: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詐騙金額│詐騙手法││號│姓名││地點│││├─┼───┼──────┼──┼───────┼───────────┤│1│陳昌隆│96年6月9日│返回│新臺幣(下同)│佯稱因馬英九特別費案已│││││社區│140萬元│起訴,而其擔任衡山指揮│││││途中││所中將指揮官,須回補特│││││││支費為由│├─┼───┼──────┼──┼───────┼───────────┤│2│陳昌隆│96年10月4日│鄉林│電腦乙台(價值│佯稱其同學 余大熊 升任三│││││麗池│2萬8000元)(│軍總醫院副院長兼指揮官│││││社區││,欲贈送電腦為由│││││1樓│││││││居逸│││││││軒│││├─┼───┼──────┼──┼───────┼───────────┤│3│陳昌隆│96年10月15日│同編│電腦乙台(價值│佯稱其同學楊天嘯晉升上│││││號2│2萬7000元)│將,欲贈送電腦為由│├─┼───┼──────┼──┼───────┼───────────┤│4│陳昌隆│96年10月16日│同編│5萬元│佯稱住院開刀,急需醫療│││││號2││費用為由│├─┼───┼──────┼──┼───────┼───────────┤│5│陳昌隆│96年10月26日│同編│2萬元│佯稱治療疾病,須自費特│││││號2││效藥為由│├─┼───┼──────┼──┼───────┼───────────┤│6│陳昌隆│96年10月27日│同編│筆記型電腦乙台│佯稱在衡山指揮所防空洞│││││號2│(價值11655元│內召開軍事會議,使用筆││││││)│記型電腦較方便為由│├─┼───┼──────┼──┼───────┼───────────┤│7│陳昌隆│96年11月12日│同編│3萬元│同編號1││││96年11月19日│號2│1萬元│││││96年12月3日││2萬元│││││96年12月8日││3萬元│││││96年12月24日││2萬元│││││96年12月29日││10萬元│││││97年1月20日││5萬元│││││97年1月28日││5萬元│││││97年3月8日││1萬5000元│││││97年3月17日││1萬元│││││97年3月27日││1萬元│││││97年5月10日││1萬5000元│││││97年5月18日││1萬元│││││97年5月29日││1萬元││├─┼───┼──────┼──┼───────┼───────────┤│8│陳昌隆│96年12月16日│同編│人民幣2000元│佯稱其母在大陸病危,須│││││號2││前往大陸為由│├─┼───┼──────┼──┼───────┼───────────┤│9│陳昌隆│97年5月9日│不詳│12萬元│同編號1(款項均匯入陳││││97年5月12日││3萬元│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97年6月6日││3萬元│中分行帳戶)││││97年6月9日││5萬元(起訴書│││││97年6月12日││誤植為20萬元)│││││97年6月16日││5萬元│││││││2萬元││├─┼───┼──────┼──┼───────┼───────────┤│10│陳昌隆│97年7月10日│不詳│20萬元(匯入陳│佯稱國外有鉅款要匯回臺││││││東平臺北富邦商│灣,須手續費為由││││││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合││││235萬元、人民│││計││││幣2000元、筆記│││││││型電腦3臺(起│││││││訴書誤將被告詐│││││││得之筆記型電腦│││││││3臺,列載為被│││││││告所詐得之金額│││││││)││└─┴───┴──────┴──┴───────┴───────────┘附表三: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詐騙金額│詐騙手法││號│姓名││地點│││├─┼───┼──────┼──┼───────┼───────────┤│1│詹志英│95年6月16日│鄉林│新臺幣(下同)│佯稱借貸資金取回典當物│││││麗池│30萬元│品│││││社區│││││││1樓│││││││中庭│││├─┼───┼──────┼──┼───────┼───────────┤│2│詹志英│95年7月21日│同上│45萬元│同上│├─┼───┼──────┼──┼───────┼───────────┤│3│詹志英│95年8月4日│鄉林│26萬元│佯稱合夥投資生意,需追││││95年8月21日│麗池│30萬元│加投資金額││││95年8月25日│社區│15萬元│││││95年9月5日│1樓│33萬元│││││95年9月11日│居逸│20萬元│││││95年9月17日│軒或│10萬元│││││95年10月5日│1樓│30萬元│││││95年10月17日│中庭│15萬元│││││95年10月26日│或送│25萬元│││││95年11月1日│陳東│15萬元│││││95年11月4日│平從│10萬元│││││95年11月10日│社區│17萬元│││││95年11月13日│前往│15萬元│││││95年11月21日│高鐵│25萬元│││││95年12月4日│途中│20萬元│││││95年12月11日││26萬元│││││95年12月17日││10萬元│││││95年12月25日││25萬元│││││96年1月8日││40萬元│││││96年1月14日││10萬元│││││96年1月20日││40萬元│││││96年1月21日││10萬元│││││96年2月3日││40萬元│││││96年2月10日││10萬元│││││96年2月17日││45萬元│││││96年2月26日││25萬元│││││96年3月4日││25萬元│││││96年3月17日││26萬元│││││96年3月19日││10萬元│││││96年3月26日││30萬元│││││96年3月31日││10萬元│││││96年4月5日││20萬元│││││96年4月9日││30萬元│││││96年4月14日││30萬元│││││96年4月29日││40萬元│││││96年5月12日││40萬元│││││96年5月21日││70萬元│││││96年5月26日││25萬元│││││96年6月2日││25萬元│││││96年6月9日││10萬元│││││96年6月16日││35萬元│││││96年6月24日││30萬元│││││96年6月30日││35萬元│││││96年7月7日││45萬元│││││96年7月17日││45萬元│││││96年7月28日││20萬元│││││96年8月6日││20萬元│││││96年8月13日││10萬元││├─┼───┼──────┼──┼───────┼───────────┤│4│詹志英│96年9月10日│前往│6萬元│佯稱主管特支費,無單據││││96年9月15日│高鐵│20萬元│部分需回補款項││││96年9月29日│途中│15萬元│││││96年12月15日│或鄉│25萬元│││││97年1月19日│林麗│12萬元│││││97年3月16日│池社│6萬元│││││97年3月17日│區1│12萬元│││││97年3月23日│ 樓居 │5萬元│││││97年4月13日│逸軒│14萬元│││││97年5月29日││22萬元│││││97年6月8日││12萬元│││││97年6月11日││6萬元│││││97年6月13日││4萬元││├─┼───┼──────┼──┼───────┼───────────┤│5│詹志英│96年10月27日│鄉林│10萬元│佯稱腎開刀,亟需醫療費│││││麗池││用│││││社區│││││││1樓│││││││居逸│││││││軒│││├─┼───┼──────┼──┼───────┼───────────┤│6│詹志英│96年11月3日│同編│32萬元│佯稱投資所得,需開立美││││96年11月10日│號5│35萬元│金帳戶,供款項匯入│├─┼───┼──────┼──┼───────┼───────────┤│7│詹志英│96年11月12日│同編│20萬元│佯稱投資所得衍生之律師│││││號4││費等費用│├─┼───┼──────┼──┼───────┼───────────┤│8│詹志英│96年11月17日│同編│10萬元│佯稱亟需母親醫療費用││││96年11月19日│號5│10萬元││├─┼───┼──────┼──┼───────┼───────────┤│9│詹志英│96年11月24日│同編│30萬元│佯稱需開立美金帳戶,以││││96年12月1日│號5│32萬元│供資金轉帳│├─┼───┼──────┼──┼───────┼───────────┤│10│詹志英│96年12月8日│同編│6萬元│因其目前身無分文,需借││││97年2月23日│號5│4萬元│款應急│├─┼───┼──────┼──┼───────┼───────────┤│11│詹志英│96年12月23日│同編│10萬元│佯稱即將調任他職,需製││││96年12月31日│號5│16萬元│作紀念品│├─┼───┼──────┼──┼───────┼───────────┤│12│詹志英│97年1月14日│不詳│50萬元│佯稱合夥投資生意需追加│││││││投資金額(匯入 陳東平臺 │││││││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13│詹志英│97年2月5日│同編│15萬元│佯稱春節需犒賞部屬│││││號5│││├─┼───┼──────┼──┼───────┼───────────┤│14│詹志英│97年2月20日│不詳│26萬元│佯稱其駕駛兵「阿豹」父│││││││喪及其母醫療費用,亟需│││││││資金(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15│詹志英│97年2月27日│同編│8萬元│佯稱亟需母親醫療費用(│││││號5││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16│詹志英│97年3月8日│同編│16萬元│佯稱需前往美國處理海外│││││號5││資金,並將資金匯回臺灣│├─┼───┼──────┼──┼───────┼───────────┤│17│詹志英│97年4月2日│不詳│4萬元│佯稱私人醫療費用借支(│││││││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18│詹志英│97年4月19日│同編│40萬元│佯稱需開立美金帳戶,將││││97年5月2日│號5│33萬元│海外資金匯回臺灣│├─┼───┼──────┼──┼───────┼───────────┤│19│詹志英│97年5月5日│同編│5萬元│佯稱私人醫療費用借支│││││號4│││├─┼───┼──────┼──┼───────┼───────────┤│20│詹志英│97年5月9日│桃園│10萬元│佯稱欲取回典當物品、手│││││中正││錶等物│││││國際│││││││機場│││││││大廳│││├─┼───┼──────┼──┼───────┼───────────┤│21│詹志英│97年5月16日│不詳│10萬元│佯稱合夥投資生意需追加│││││││投資金額(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22│詹志英│97年5月20日│不詳│4萬元│佯稱私人醫療費用借支(││││97年5月21日││8萬元│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97年5月27日││3萬元│銀行城中分行帳戶)│├─┼───┼──────┼──┼───────┼───────────┤│23│詹志英│97年6月5日│不詳│12萬元│佯稱亟需母親醫療費用(│││││││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24│詹志英│97年6月18日│同編│35萬元│佯稱開立美金帳戶,供海││││97年6月30日│號5│45萬元│外資金匯回│├─┼───┼──────┼──┼───────┼───────────┤│25│詹志英│97年6月23日│不詳│12萬元│佯稱投資海外資金轉匯費│││││││用(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26│詹志英│97年6月20日│不詳│3萬元│因其目前身無分文,需借││││97年6月24日││3萬元│款應急(款項均匯入陳東││││97年7月2日││5萬元│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97年8月4日││3萬5000元│分行帳戶)││││97年8月6日││2萬元│││││97年8月7日││5萬元│││││97年8月14日││6萬元│││││97年8月20日││3萬元│││││97年8月25日││2萬元│││││97年9月1日││3萬元│││││97年9月12日││5萬元│││││97年9月30日││3萬5000元│││││97年10月2日││7萬元│││││97年10月14日││5萬元│││││97年10月17日││4萬元│││││97年10月21日││5萬元│││││97年10月24日││3萬元│││││97年11月10日││5萬元│││││97年11月13日││3萬元│││││97年11月20日││5萬元│││││97年11月21日││3萬元│││││97年12月4日││2萬元│││││97年12月5日││2萬元│││││97年12月15日││3萬元│││││97年12月16日││2萬元│││││97年12月23日││2萬5000元│││││97年12月26日││3萬元│││││98年1月9日││2萬元│││││98年1月13日││2萬元│││││98年1月22日││5萬元│││││98年2月18日││3萬元│││││98年2月22日││8萬元│││││98年3月11日││1萬元│││││98年3月17日││3萬元│││││98年3月24日││1萬5000元│││││98年4月1日││2萬元││├─┼───┼──────┼──┼───────┼───────────┤│27│詹志英│97年7月6日│同編│10萬元│佯稱亟需母親醫療費用│││││號5│││├─┼───┼──────┼──┼───────┼───────────┤│28│詹志英│97年7月8日│不詳│5萬元│佯稱亟需母親醫療費用(│││││││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29│詹志英│97年7月14日│不詳│10萬元│佯稱合夥投資生意需追加│││││││衍生費用(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30│詹志英│97年7月15日│不詳│8萬元│同編號四(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31│詹志英│97年7月21日│同編│50萬元│佯稱投資即將結案,需開│││││號4││立美金帳戶及其他律師費│││││││用│├─┼───┼──────┼──┼───────┼───────────┤│32│詹志英│97年7月22日│不詳│3萬元│佯稱合夥投資生意需追加││││97年7月24日││7萬元│衍生費用(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33│詹志英│97年7月29日│不詳│10萬元│佯稱亟需母親醫療費用(│││││││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34│詹志英│97年8月2日│同編│18萬元│佯稱合夥投資生意需追加│││││號4││衍生費用│├─┼───┼──────┼──┼───────┼───────────┤│35│詹志英│97年8月11日│不詳│10萬元│佯稱合夥投資生意需追加│││││││衍生費用(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36│詹志英│97年8月16日│同編│50萬元│佯稱開立美金帳戶及律師│││││號5││費用│├─┼───┼──────┼──┼───────┼───────────┤│37│詹志英│97年8月19日│不詳│8萬元│佯稱亟需母親醫療費用及│││││││個人借支(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38│詹志英│97年8月27日│不詳│8萬元│佯稱回補特支費(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39│詹志英│97年8月30日│同編│30萬元│佯稱開立美金帳戶供轉帳│││││號5││之用(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40│詹志英│97年9月4日│不詳│11萬元│佯稱合夥投資生意所需事│││││││務費用(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41│詹志英│97年9月8日│不詳│18萬元│佯稱開立美金帳戶供轉帳││││97年9月13日││32萬元│之用(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42│詹志英│97年9月10日│不詳│12萬元│佯稱借款欲取回典當物品│││││││(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43│詹志英│97年9月18日│不詳│6萬元│佯稱合夥投資生意所需費││││97年9月19日││6萬元│用(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44│詹志英│97年9月22日│不詳│10萬元│同編號四(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45│詹志英│97年9月27日│不詳│50萬元│佯稱開立美金帳戶及轉匯│││││││費用(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46│詹志英│97年10月13日│同編│60萬元│佯稱合夥投資生意所需交│││││號4││際費用│├─┼───┼──────┼──┼───────┼───────────┤│47│詹志英│97年10月25日│同編│45萬元│佯稱開立美金帳戶││││97年11月30日│號4│32萬元││├─┼───┼──────┼──┼───────┼───────────┤│48│詹志英│97年11月3日│同編│66萬元│佯稱為將投資所得合法化│││││號4││,所衍生之交際費用│├─┼───┼──────┼──┼───────┼───────────┤│49│詹志英│97年12月7日│同編│8萬元│同編號四│││││號5│││├─┼───┼──────┼──┼───────┼───────────┤│50│詹志英│97年12月10日│不詳│3萬元│佯稱需製作保命光碟及文││││97年12月12日││5萬元│件費用(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51│詹志英│97年12月22日│同編│42萬元│佯稱二哥猝死,需喪葬費│││││號4││用│├─┼───┼──────┼──┼───────┼───────────┤│52│詹志英│98年1月4日│同編│9萬元│佯稱投資所需費用(款項││││98年1月5日│號5│2萬元│均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98年1月6日││2萬5000元│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53│詹志英│98年1月17日│同編│32萬元│佯稱需再開立美金帳戶以│││││號5││供轉帳用│├─┼───┼──────┼──┼───────┼───────────┤│54│詹志英│98年1月21日│不詳│16萬元│佯稱前向友人蘇先生借款│││││││,於過年前需先償還款項│││││││(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55│詹志英│98年1月24日│同編│11萬元│佯稱大姐重病,需前往高│││││號5││雄探望│├─┼───┼──────┼──┼───────┼───────────┤│56│詹志英│98年2月2日│不詳│7萬元│佯稱職位即將異動,急需││││98年2月3日││3萬元│費用處理私事(款項均匯││││98年2月5日││5萬元│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98年2月8日││4萬元│行城中分行帳戶)│├─┼───┼──────┼──┼───────┼───────────┤│57│詹志英│98年2月14日│同編│40萬元│佯稱需開立美金帳戶以供│││││號5││轉帳用│├─┼───┼──────┼──┼───────┼───────────┤│58│詹志英│98年3月4日│不詳│3萬元│佯稱其子需繳納補習費(│││││││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59│詹志英│98年3月9日│不詳│16萬元│佯稱即將卸任衡山指揮所│││││││指揮官職位,急需費用(│││││││匯入陳東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戶)│├─┼───┼──────┼──┼───────┼───────────┤│60│詹志英│98年3月15日│同編│20萬元│佯稱投資款項資金操作,│││││號5││需手續費│├─┼───┼──────┼──┼───────┼───────────┤│61│詹志英│98年3月28日│同編│15萬元│佯稱投資即將結案,需費│││││號5││用支付│├─┼───┼──────┼──┼───────┼───────────┤│合││││2947萬5000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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