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4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東平選任辯護人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4月1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邦繡
法官簡芳潔法官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