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87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鍾秋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明輝 、 胡榮紹 、 葉梅妹 、 胡榮正 、胡珀玉、 胡瑞梅 、 黎胡瑞滿 、 胡瑞華 因99年度訴字第1787號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47萬2,900元(3,412,150×3+6,141,870+1,023,645×4),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萬8,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