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告 張音韻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告 蔡佩珊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粘怡華 律師 蘇文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