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9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弘美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美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弘美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已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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