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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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295號聲請人 陳玉良 相對人曾裁印相對人 曾涂秀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裁印、曾涂秀琴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曾涂秀琴正確之姓名。(本票記載為 曾凃秀琴 )
二、請釋明票號470025號正確之發票日(本票記載為93年5月17日,聲請狀所載為民國93年2月6日)。
三、相對人曾裁印、曾涂秀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