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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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178號聲請人 林耿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遺失之股票號碼係有檢查碼,請提出有分別列明各筆股票之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