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78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胡明輝
胡榮紹 葉梅妹 胡榮正 胡珀玉 胡瑞梅胡瑞滿 胡瑞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榖榮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鍾秋我 訴訟代理人 胡錦龍
林雯澤 律師 簡嘉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即反訴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五項「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胡明輝、胡榮紹、葉梅妹負擔百分之九,由反訴被告胡榮正負擔百分之五,由反訴被告胡珀玉、胡瑞梅、 黎胡瑞滿 及胡瑞華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主文第五項就反訴被告敗訴部分,漏未命彼等負擔訴訟費用,茲據反訴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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