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美琪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謝美琪清算事件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謝美琪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2日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爰斟酌本件管理人有清算財團之變價、行使終止權等情,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二點及第五點,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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