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4號原告 陳月桂
黃啟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馨儀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貳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參仟參佰零肆元,尚餘壹拾貳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