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零點叁柒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零點叁柒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3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7月20日釋放出所,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5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仍未戒除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1月27日17時許,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產生煙氣以口鼻吸食之方式,在其位於屏東縣○○鄉○○村○○路榮和巷16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月27日下午某時許,燒烤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氣以口鼻吸食之方式,在屏東縣內埔鄉豐田村之「老地方遊藝場」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6年
1月28日8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其上開住處搜索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0.37公克、空包裝總重:0.81公克),始知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即海洛因水解後之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2月15日KZ0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證。又扣案之白色粉末4包(合計淨重:0.37公克、空包裝總重:0.81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6年3月9日調科壹字第0962302430號鑑定通知書
1紙在卷可佐。上述鑑驗結果,均係檢驗機關本於專業知識及以精密儀器或科學檢驗方法所得之結論,自可憑信。此外復有查獲照片4幀在卷可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被告前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3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4年7月20日釋放出所,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15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不得持有、施用,被告竟持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所犯上述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別論罪,合併處罰。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除毒癮,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及其施用毒品之次數、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0.37公克、空包裝總重:0.81公克;包裝因沾有海洛因成分,難以析離),為第一級毒品,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仁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賀燕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