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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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債權人快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快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快事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請求標的欄之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捌拾伍元,而請求原因事實欄之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叁拾伍元,請具狀釋明何者為正確,並請務必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3件。
2.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請提出聲請狀繕本3件。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