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羅鴻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謝藤妹 、 羅烈洲 、 羅烈東 、 周羅春子 、 羅馭 、 羅曌 、 羅烈騰 、 羅烈梓 、 羅烈明 、 羅麗華 、 羅淑華 、羅麗華、羅烈成、 羅烈錦 、 羅烈濟 、 羅潤芝 、 羅淑惠 、 羅鴻熾 、 羅鴻鑫 、黃東嬌、 呂秋香 、 黃仁龍 、 羅日隆 、 羅正全 、 黃淑嬌 、 黃仁鳳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柒拾萬叁仟伍佰玖拾貳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