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27號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務人 丁衛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7年9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101年3月24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43,086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