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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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助富上列受刑人因竊佔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0年度聲減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助富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助富因於民國96年2月間某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間,應予補充更正)犯竊佔罪,經本院以99年度竹東簡字第105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239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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